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資金,不直接參與決策和經營,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制度使得資本、技術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組合,獲得最大效益,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使那些擁有技術和擁有資本的投資者各盡所能,實現投資者和創業者的最佳結合。這種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安排更有利于吸引投資,以實現資金的大規模的融通并促進資本的優化配置,可在短時間內籌集較多資金,也較易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稅法上的納稅主體,當有限合伙形式的創投企業投資于標的企業并取得盈利時,它無須就該盈利繳納所得稅、利得稅或其他稅,只是投資者從機構取得的相應利潤中繳納所得稅,這就使投資者避免了重復納稅。
有限合伙企業是普通合伙人(GP)與有限合伙人(LP)共同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資出力,參與經營管理,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資金,不直接參與決策和經營,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1、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利益需求
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資合因素,它承載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于此同時,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可以1%的出資額就能管理100%的資產,并分享20%的收益,同時,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且分享80%的收益。這種“不平等的責任”實際上承認了智力在風險投資中的價值,同時也保護了那些希望博取高回報的投資人的私人財產不會因承擔高風險而被株連。
有限合伙制度使得資本、技術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組合,獲得最大效益,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使那些擁有技術和擁有資本的投資者各盡所能,實現投資者和創業者的最佳結合。
2、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如上所述,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安排更有利于吸引投資,以實現資金的大規模的融通并促進資本的優化配置,可在短時間內籌集較多資金,也較易擴大生產經營規模。
在具體投資項目方面,有投資需要時,普通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資。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認繳的資本可以暫時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資項目時,可集中投入資金,從而避免資金積壓,提高使用效益。
有限合伙制度使得資本、技術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組合,獲得最大效益,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使那些擁有技術和擁有資本的投資者各盡所能,實現投資者和創業者的最佳結合。這樣的組合安排,避免共同管理易引起的職責不清、管理混亂的缺陷,從而充分實現資本效益的最大化。
3、能有效避免雙重納稅
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稅法上的納稅主體,當有限合伙形式的創投企業投資于標的企業并取得盈利時,它無須就該盈利繳納所得稅、利得稅或其他稅,只是投資者從機構取得的相應利潤中繳納所得稅,這就使投資者避免了重復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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