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登記部門應當建議申請人敦促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取得聯系。若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簽有退租協-議,登記部門在收取雙方簽訂的原-始合同和退租協-議后為申請人辦理登記。如果是第三種情況,登記部門一方面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原-租賃企業所在地的監管部門,建議對其進行查無實處監控,另一方面應當建議申請人向房屋權利人取得對地址重疊問題的說明,并在查無實處監控實施后,收取上述情況說明以及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的原-始合同再為其辦理登記。
企業登記地址重疊應該如何解決
登記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 一家企業(下稱“申請人”)申請設立或者住所變更登記,電腦數據錄入的時候發現其擬作為住所的地址已經-被另一家企業(下稱“原-租賃企業”)占用,導致申請人無法及時辦理設立或變更手續,耽誤時間,造成損失。當我們把情況告知該申請人的時候,對方往往很納悶,為什么這個合法租用的地址會是其他企業的住所?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是房屋權利人一房多租,本已經-和原-租賃企業簽訂了租賃合同,但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將還在合同期內的經-營場所租予申請人;
二是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的合同仍然在有效期內,但該企業已經-不實際使用該處經-營場所,于是房屋權利人將該經-營場所租予申請人;
三是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的合同已經-失效,但該企業因故未辦理住所變更或注銷登記。
可見,無論是哪一種情況,申請人都是善意的利益相關人,如果由其承擔因為原-租賃企業或者房屋權利人的違法、過錯行為帶來的損失,顯屬不當,即便原-租賃企業或者房屋權利人給予一定補償,也往往難以彌補其損失。為此,登記部門有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機制加以應對,保護投資人利益,防范行政風險。
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相應措施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登記部門應當不予受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并及時將情況告知監管部門,由其對房屋權利人違反《合同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登記部門應當建議申請人敦促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取得聯系。若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簽有退租協-議,登記部門在收取雙方簽訂的原-始合同和退租協-議后為申請人辦理登記;若雙方未簽訂退租協-議但原-租賃企業有退租意向,則應當建議申請人敦促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及時簽訂退租協-議,待申請人與房屋權利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后登記部門再為其辦理登記;若雙方未簽訂退租協-議且原-租賃企業無退租意向,或者房屋權利人無法與原-租賃企業取得聯系,則應當參照第一種情況處理。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登記部門一方面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原-租賃企業所在地的監管部門,建議對其進行查無實處監控,另一方面應當建議申請人向房屋權利人取得對地址重疊問題的說明,并在查無實處監控實施后,收取上述情況說明以及房屋權利人與原-租賃企業的原-始合同再為其辦理登記。一般情況下,原-租賃企業所在地的登記部門和監管部門隸屬于同一分局,但對于像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這樣的市場主體,其登記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往往不在同一分局(以筆者所在的區域為例,眾多外商投資企業都在外區設立了分支機構),則需要不同分局間密切配合,形成制度性規范為此項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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