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的財務總監老王,2016年7月預收了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甲建筑公司預收了工程款1.11億元后,直接向地稅機關交納營業稅333萬元(1.11億元×3%)即可。老王看到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新項目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建筑公司預收的工程款1.11億元在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多少增值稅呢?而工程開工后,預收款對應的進項稅額又不能抵扣且也不予退還,因此,形成了建筑服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錯配。面對預收的工程款1.11億元,甲建筑公司的財務總監老王陷入了深思之中……
在現金為王的時代,建筑公司能夠及時回收工程款,那是再好不過的事情了。而如果在開工之前,能夠收到建設方撥付的工程啟動資金,對于建筑公司來說,那更是燒高香了!
甲建筑公司的財務總監老王,2016年7月預收了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
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甲建筑公司在2016年6月份通過招投標,承攬了一條省道建設工程,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開工之前,建設方即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
2016年7月甲建筑公司收到這部分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
原來在營業稅制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甲建筑公司預收了工程款1.11億元后,直接向地稅機關交納營業稅(不考慮相關稅費,下同)333萬元(1.11億元×3%)即可。
然而,2016年5月1號全面營改增,甲建筑公司已經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11億元的預收賬款,甲建筑公司如何計算交納增值稅呢?
財務總監老王首先查看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與營業稅的規定一樣。
財稅〔2016〕36號文件同時明確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的適用稅率為11%,而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
老王琢磨著,公司的這項工程如果能夠采取簡易計稅方法,實際繳納增值稅為323.3萬元〔1.11億元÷(1+3%)×3%〕,比在營業稅制下繳納的稅還要少9.7萬元(333萬元-323.3萬元)。
是否符合簡易計稅方法呢?
老王看到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新項目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而建筑工程老項目,財稅〔2016〕36號明確: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明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老王看到公司簽訂的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不能夠按老項目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
作為建筑工程的新項目,合同中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也不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中規定的清包工或甲供材方式。
因此,公司的這項工程無法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只能采取一般計稅方法。
甲建筑公司預收的工程款1.11億元在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多少增值稅呢?
老王一測算,嚇出了一身冷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缈h(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8月份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
增值稅銷項稅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
8月份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當期銷項稅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于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稅額=0;
?。?)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8月份,甲建筑公司因為收到啟動資金1.11億元,需要向國稅機關交納稅款為1100萬元(200萬元+900萬元)。
現金流比營業稅下多流出767萬元(1100萬元-333萬元)。
由于建筑工程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稅額抵扣,所以只能把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稅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稅額完稅。那么以后工程開工后這1.11億元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在銷項稅額1100萬元中抵扣,稅法是否允許退還這部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呢?
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綜之,由于稅法規定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而造成了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而工程開工后,預收款對應的進項稅額又不能抵扣且也不予退還,因此,形成了建筑服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錯配。
目前,建筑服務預收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都是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惹的禍。
面對預收的工程款1.11億元,甲建筑公司的財務總監老王陷入了深思之中……
其次,商標許可。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币簿褪钦f,閑置商標的持有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授權他人有償使用商標,然后商標權人將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以此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后再由商標局公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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