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而對于王先生以105萬元的價格將25%股權轉讓給李先生,如果按照申報的轉讓價格105萬元計算,應繳納×20%=1(萬元)個人所得稅,但稅務機關認為低于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125萬元,即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5-100)×20%=5(萬元)。
"多證合一"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涉稅信息共享的力度得到進一步加強,就個人轉讓持有公司股權而言,公司在工商局做完股權變更登記后,變更信息會第一時間傳送到稅務機關,列入稅務涉稅風險管控范圍。為防范稅款流失,稅務機關收到信息后,先進行案頭分析,對未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即告知被投資方要求其提供股權轉讓協議、自然人出資情況和被投資方會計報表等資料,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責令納稅人限期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兩會提出,在后續管理上做好“加法”。將加大涉稅信息共享共用的力度,將加大稅收社會共治的力度,將加大納稅誠信體系建設的力度,讓誠信者一路綠燈、讓失信者步步難行。
因此,作為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簽訂轉讓協議之前必須先了解個人股權轉讓相關稅收規定。
一、個人股權轉讓要不要繳稅
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之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由誰來繳稅
《辦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目前,只有小部份納稅人執行了該規定,一般都是稅務機關對其告知后才知道有此規定。
三、如何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
應繳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可以核定其股權轉讓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以上情行屬有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而導致低價轉讓股權;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視為有正當理由。
(二)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
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目前釆用最多的是凈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股權原值的確定
納稅人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屬法定親屬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四、如何申報納稅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不申報報送資料的后果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案例
2015年1月,王先生出資200萬元投資A企業,占50%股權,2016年10月,王先生分別與張女士和李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王先生以90萬元的價格將25%股權轉讓給張女士;以105萬元的價格將25%股權轉讓給李先生。”截止轉讓前,A企業的凈資產為5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為4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100萬元。
涉稅風險分析:稅務機關認為,王先生以90萬元的價格將25%股權轉讓給張女士,該項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核定,核定依據按照凈資產500萬元計算。因此,王先生轉讓給張女士部份的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所得為:125萬-90萬=35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5萬×20%=7萬元。而對于王先生以105萬元的價格將25%股權轉讓給李先生,如果按照申報的轉讓價格105萬元計算,應繳納(105-100)×20%=1(萬元)個人所得稅,但稅務機關認為低于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125萬元,即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5-100)×20%=5(萬元)。
本案例涉及兩種情行,第一種是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比例,第二種是雖然申報價格高于初始投資成本比例,但是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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