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藥品管理法》,未經批準進口、銷售的藥品,均以假藥論處——不論藥品在海外真假如何,為他人代購或自行在網上銷售可能構成犯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間,張某在明知所銷售的藥品未經我國藥品監管部門批準進口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入,通過互聯網對外加價銷售,并將部分待售藥品由他人臨時代管。海淘洋藥集中在三種類型,一是治療腫瘤藥品,如印度產的抗癌藥物易瑞沙、特羅凱、格列衛等。在藥品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秩序和治病保命之間權衡,允許患者代購洋藥成為當前無奈的現實選擇。
那些按假藥論處的“真藥”
對于國外藥品進口的監管,我國法律有嚴格規定。按《藥品管理法》,未經批準進口、銷售的藥品,均以假藥論處——不論藥品在海外真假如何,為他人代購或自行在網上銷售可能構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吳某,大專畢業后一心想創業。一次偶然機會,她了解到德國產的藥品治療效果顯著,在市場上很受青睞,于是,自2013年2月起,她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德國代購小鋪”網店,加價銷售從德國實體藥店網站購進的藥品。2013年9月12日,警方在吳某住處當場查獲待銷售的德國產兒童類藥品:果味止咳糖漿28瓶、止咳消炎糖漿15瓶、止咳消炎滴劑10瓶、止咳糖漿28瓶、止咳泡騰片7支、嬰幼兒防鼻塞精油48瓶、仙露貝口服液6瓶,共計7種142件藥品,并當場抓獲了吳某。
吳某交代,這些藥品都是其在固定的幾個德國藥店網站上購買的。
“與吳某純粹為了謀利不同,很多人走上代購‘洋藥’的道路是從自己或親屬用藥開始。”浦東法院刑庭陸光怡法官坦言。張某就是這樣的典型:1980年出生的張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師。幾年前,他母親身患癌癥,“聽媽媽的病友說,印度產治療腫瘤藥品易瑞沙治療效果不錯,我就買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母親去世后,剩下1000多粒我就一部分賣出去,一部分送給了媽媽的病友”。據調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間,張某在明知所銷售的藥品未經我國藥品監管部門批準進口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入,通過互聯網對外加價銷售,并將部分待售藥品由他人臨時代管。2013年9月3日,警方從張某住處查獲待銷售的上述藥品1140粒。“這個藥和真藥的成分一樣,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藥,也公開銷售。”張某辯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張某的行為,均侵犯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依法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吳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金2000元;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金1萬元。
個人信譽怎能擔保藥品安全
海淘“洋藥”過程中,個人品質、信譽和操守能否保證藥品安全?陸光怡法官指出,對于境外企業生產的藥物,我國法律之所以嚴格限制,很大原因在于,未通過我國藥監、質檢部門檢驗、測試、評估的“洋藥”,其療效、不良反應無法為我國醫療部門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對公民身體造成嚴重的、不可估計的影響。
從浦東法院審結的案件看,海淘藥品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三:一是國外一級代理商通過EMS郵寄;二是直接從國外藥店網站購買;三是國外個人代購后郵寄,通常為同學、朋友或生意伙伴。在浦東法院審結的全部32件涉“洋藥”刑事案件中,視為假藥的案件共9起,完全假冒的則高達23起。這23起中,藥物被大量添加激素類化學物質,完全假冒,且由于多為成人保健品,涉及個人隱私,被害人往往不愿報案,潛在危險大。
案件中,“洋藥”代購后一般通過QQ群、網店、微信、微博等方式,主要在熟人之間或依靠口碑進行銷售。按照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網上售藥必須要具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取得在網上售藥資質的企業,都應該在網站醒目位置上標注資格證書編號,供消費者查詢核實。此外,任何藥物都有相應的功效、適應癥、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等,而一般海淘來的“洋藥”并沒有中文說明書。普通消費者對藥品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使用這些“來路不明”的藥品,真假難辨、售后服務無保障,安全性根本無從談起。
對于代購藥物自用者,陸法官特別指出,使用未經醫生指導的“海淘”藥物是自發行為,出了問題往往只能自擔后果;如果發生藥物不良反應,則可能因國內臨床并無使用此藥而影響到及時診斷治療;如果發生消費糾紛,由于賣家在境外,投訴、舉證的環節和流程都會十分繁瑣和漫長,維權成本高。
司法解釋,為代購“洋藥”開了口子
海淘“洋藥”集中在三種類型:一是治療腫瘤藥品,如印度產的抗癌藥物易瑞沙、特羅凱、格列衛等;二是兒童用藥,德國產沐舒坦口服液、兒童果味止咳糖漿等;三是減肥藥物,多為泰國產。上述藥品代購發案并非偶然。這些藥物通常口碑較好,如沐舒坦,就被認為是治療兒童咳嗽的有效藥物;印度版治療腫瘤藥物涉案占到一半,則更有復雜的體制和經濟原因。
以陸勇案所涉“格列衛”為例,2013年瑞士諾華公司的專利藥物格列衛定價在2.3萬元一盒,患者每月需服用1盒。專利到期后,國內仿制藥在4000元上下,而印度賽諾公司產的藥物團購價為200多元,在價格上有相當的優勢,藥效卻相差無幾。
在印度,拒絕藥品注冊為專利藥和允許本土企業強制性仿制是政府殺手锏。對于印度模式,陸光怡認為,拒絕對專利藥注冊和允許強制仿制容易傷害企業的創新和研發熱情,讓藥企習慣于模仿、抄襲、搭便車,最終也不利于醫藥行業的長遠發展。
實際上,我國《專利法》對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也有規定,但強制許可須符合相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的規定,同時申請周期長、知識產權實際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申請較少。如此一來,在藥品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秩序和治病保命之間權衡,允許患者代購洋藥成為當前無奈的現實選擇。
陸光怡介紹,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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