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股東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對于利潤分配的辦法和股東分取紅利的方法、認繳新增出資的方法,甚至是股權轉讓的規定以及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權的處理等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有關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的通知時間、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原則以及經理的職權等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對于其他事項,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強行規定外,公司章程都可以做出補充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訂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規定為3萬元人民幣,這必然導致更多創業者設立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登記的必備文件,也是規范投資者之間利益及公司運作的重要文件。但實踐中人們往往未意識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而是急于設立公司而簡單起草一份章程,以致于在今后公司運作中無規范可循,或發現公司章程的規定竟然與自己的利益相違背。本文主要闡述公司章程制訂中應重視的幾個問題及其新公司法的相應規定,希望對于創業者制訂出符合自身利益和適合公司運作的公司章程有所幫助。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登記的基礎性文件,它是投資人就公司設立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達成的共識,也可以說是民商事領域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一種契約。根據民商事領域意思自治優先原則,只要公司章程的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首先調整公司運作各方面問題的是公司章程;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規定,才適用公司法及其他相應法規。因此,公司章程又可以稱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二.必要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
公司章程的條款可以分為必要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必要性條款包括:(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于這七項內容,公司章程中必須規定。另外,投資人認為需要規定的任何其他事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些就是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因此,對于公司章程中的必要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只要股東一致同意而簽名、蓋章,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除了賦予投資人制訂任意性條款的自由,而且對于必要性條款的具體內容方面也賦予投資人意思自治甚至優先于法律規定的權利。
三.公司住所問題
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登記必備事項,在公司營業執照反映出來,起到公示作用。因此,如果公司住所變更了,也要做相應的營業執照變更登記。但實踐中,由于一些政策的規定,公司的實際辦公地址與登記注冊的地址不吻合,或甚至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只是一個虛擬的地址。因此,這是符合政策而不符合法律的。但在訴訟中往往也只是根據公司注冊登記地也即營業執照上反映的住所確定管轄法院。
四.隱名股東問題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是公司章程的一個必備條款。章程中的股東也即是在工商局登記備案的股東,具有公示效力。股東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權利義務。但現實中,也有這樣的情況,工商登記中的股東并不是真正出資和紅利享有者,而真正出資和享受紅利的投資人由于某些原因沒有出現在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中,就是我們理論上所稱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與公示的股東之間往往簽訂內部協議,但一旦有糾紛,法律上如何認定呢?公司法上并沒有明確承認隱名股東,但提到了一個“實際控制人”概念,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該概念,筆者認為“實際控制人”是包含隱名股東的。但如何調整隱名股東和登記股東之間關系?公司法是只字未提。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隱名股東是為了規避法律目的,則往往不被承認,否則,則被認定為真正股東,隱名股東與公示的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則具有證據效力。
五.股東的出資及轉投資問題
(一)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也包括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他物權,但已成為合伙企業出資方式的勞務還未能成為公司的出資方式。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即意味著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出資可高達70%。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這將涉及到一系列會計上的問題。因此,制訂章程時除了明白哪些不可以作為出資,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方法也應有明確約定。
(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但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于一般的服務性公司,人民幣三萬元就可成立一個公司。同時,公司法規定了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但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里有一點要注意:首次出資肯定要不少于人民幣三萬元,因此,如果注冊資本就人民幣三萬元,就必須一次性繳清,不存在分期交付問題了。另外,由于實踐中往往是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的,當然,也可有其他約定。因此,對于利潤分配的辦法和股東分取紅利的方法、認繳新增出資的方法,甚至是股權轉讓的規定以及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權的處理等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三)轉投資問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里的其他企業不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還包括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因此,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對根據自己的需要對轉投資作出規定。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的意思機關,其活動即為公司活動,包括簽署文件,參加訴訟等。法定代表人可以說是我國的一種稱法,國外大多數國家并無此概念,而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代表公司行使權利。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公司行為,因此,選擇一個忠實盡責的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由股東擔任,可以由全體股東委派的第三人擔任。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七.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該條款作為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是調整投資人利益,規范公司運作的最重要條款。新公司法也賦予投資人在該條款方面的更多自主性。首先,有關“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的通知時間、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原則以及經理的職權”等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其次,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方法及執行董事職權都由公司章程規定;最后,對于其他事項,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強行規定外,公司章程都可以做出補充性規定。
八.保護小股東利益問題
對于小股東,如何在制訂公司章程中維護自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有利于小股東的制度。
(一)累計投票制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因此,實行累計投票制是股東的權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東甲擁有15股,乙擁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選董事人數的表決權(如選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選7名董事,股東甲總共有105個表決權,乙擁有595個表決權。在實行普通投票制的情況下,甲投給自己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不會多于15,遠低于乙投給其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85的表決權。此時甲不可能選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實行累積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將他擁有的105個表決權投給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無論如何分配其總共擁有的595個表決權,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因此,小股東可以至少選出一名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士,而在普通投票制下,小股東往往一名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都選舉不出。累積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
(二)投票權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東利益的,或者關聯關系的交易,無論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表決的時候,和控股股東有關聯的董事和控股股東都必須回避,而無投票權。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東權利,從而更好地保護了小股東利益。
(三)股東退出機制
一般來說,股東退股可以通過轉讓股份的方式,但如果找不到受讓者,股東可以基于新公司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要求法定退股,甚至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監事作用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未作出監事會決議需多數人通過的規定,而是規定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且規定監事會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因此,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股東可以爭取選舉出一個自己信賴的監事并在章程中規定:監事會享有否定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作出的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監事會中任一監事反對即監事會決議無效。這樣,通過爭取一個監事的地位,從而來保護自身利益。
九.其他
另外,對于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勞動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辦法等等,雖然不是公司的必要性條款,但對公司運作非常重要,在公司章程中也要詳細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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