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標違法案件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答復狀態(tài):失效發(fā)布日期:2002-07-1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標字2002第178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關于商標違法案件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請示》收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商標違法案件中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未對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的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作出司法解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時,應當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zhí)行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1994]第329號)第條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非法經營額,并據此確定所查處案件是否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標違法案件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答復狀態(tài):失效 發(fā)布日期:2002-07-19 生效日期: 2002-07-19 發(fā)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fā)布文號: 工商標字2002第178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商標違法案件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請示》(閩工商法[2002]163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商標違法案件中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未對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的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作出司法解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時,應當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zhí)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1994]第329號)第 10 條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非法經營額,并據此確定所查處案件是否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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