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申請注冊的商標出現異議,這個時候就我們去提供相應的證據了,那你知道我們提供的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商標案件依據嗎?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45條的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當我們申請注冊的商標出現異議,這個時候就我們去提供相應的證據了,那你知道我們提供的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商標案件依據嗎?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45條的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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