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的注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影視明星鹿晗及申請人有特定聯系,具有欺騙性。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通過我國媒體的宣傳報道,鹿晗在娛樂領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動物用化妝品商品上注冊了第16245396號鹿晗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鹿晗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未經授權將含有鹿晗的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書包、手提包等商品上,該注冊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被申請人具有不正當利用鹿晗姓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
“雅鹿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南京鹿晗影視文化工作室
被申請人:傳成世紀(北京)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10月25日對第16245174號“雅鹿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鹿晗對“鹿晗”依法享有姓名權,申請人擁有在經營發展中使用“鹿晗”姓名的權利。爭議商標所含鹿晗文字與申請人的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鹿晗的姓名完全相同,損害并阻礙申請人經授權使用鹿晗姓名的權利,構成對鹿晗姓名權和商品化權的侵害。被申請人具有搶注鹿晗姓名的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影視明星鹿晗及申請人有特定聯系,具有欺騙性。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的注冊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鹿晗身份信息及申請人主體資格資料;
2、媒體對鹿晗的電影及參加活動的介紹;
3、部分判決書;
4、被申請人企業信息登記查詢打印件;
5、被申請人抄襲、搶注“鹿晗”申請注冊的其他商標檔案打印件;
6、被申請人部分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抄襲或搶注的公眾人物名稱及他人在線知名品牌的介紹或檔案打印件;
7、關于鹿晗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為原創商標,未侵犯申請人姓名權。被申請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3月28日經商標局核準,核定使用在第18類“裘皮;書包;旅行箱;錢包(錢夾);手提包;旅行包;手提旅行包(箱);包;傘;手杖”商品上。2、被申請人同時在第3類“去污劑;研磨劑;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商品上申請了第16245396號“鹿晗”商標。
我委認為,現行《商標法》第七條屬于原則性條款,故本案將依據現行《商標法》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依據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和在案證據,本案審理如下:
一、《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在先權利,包括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當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時,若將其與商品相結合進行商業性的使用,即會借助該自然人的影響而實現經濟利益。自然,上述經濟利益理應由該姓名權人或者被授權使用該姓名的人所享有。本案中,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通過我國媒體的宣傳報道,鹿晗在娛樂領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爭議商標為中文“雅鹿晗”,其完整包含文字“鹿晗”,無明確含義,同時考慮到被申請人曾在第3類“去污劑;研磨劑;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商品上注冊了第16245396號“鹿晗”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鹿晗”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未經授權將含有“鹿晗”的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書包、手提包等商品上,該注冊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被申請人具有不正當利用“鹿晗”姓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使用的商品與鹿晗具有某種特定關聯或者由其授權生產,從而可能損害鹿晗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鑒于鹿晗為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案應當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侵犯了申請人主張的鹿晗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主張的“商品化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二、本案尚無證據認定爭議商標本身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即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人提交證據也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注冊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雖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但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4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17717867637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