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未經商標注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校舍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如市場。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雜用其他損害的。前述的第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最低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此做了補充和具體化。①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合乎商品無裝璜使用,誤導公眾的。
哪些行為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對這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①未經商標注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校舍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如市場;
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雜用其他損害的。
前述的第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最低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此做了補充和具體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規定:
①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合乎商品無裝璜使用,誤導公眾的;
②故意為侵權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數案、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第五項所稱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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