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案件,被告人秦某利用微信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新平衡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并將這些貼有假冒商標的鞋子存放于東莞市某倉庫內。秦某明知這些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依然銷售,且銷售金額巨大,已經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最終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要解答這個疑問,就要從什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說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秦某明知所售運動鞋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不停止侵權行為,且銷售金額多達30萬元,故而面臨刑事責任的懲罰。
在朋友圈刷屏的無非是這幾類人:發自拍的、曬孩子的、秀恩愛的、做微商的……前三類人刷屏頂多拉一下仇恨,第四類人的“買賣”卻有可能觸犯法律。這當然不是小編在危言聳聽,作為一個有良知的撰稿人,小編向來是“講道理”也“擺事實”的。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案件,被告人秦某利用微信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新平衡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并將這些貼有假冒商標的鞋子存放于東莞市某倉庫內。僅2015年4月到7月之間,秦某就銷售了約6000雙假冒運動鞋,銷售金額合計約30萬元。然而,秦某明知這些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依然銷售,且銷售金額巨大,已經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最終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秦某一樣,很多人做微商是受利益的驅動,認為只需動動手發幾條消息就能促成一樁樁“你情我愿”的買賣。在他們眼里,這是一條致富捷徑,怎么會跟“刑事責任”扯上關系呢?要解答這個疑問,就要從什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說起。
協富專家表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秦某明知所售運動鞋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不停止侵權行為,且銷售金額多達30萬元,故而面臨“刑事責任”的懲罰。那么,普通人在做微商時,要怎樣判斷所售商品是否存在“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呢?
假冒注冊商標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商標是將不同商業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商標是商品的“身份證明”,能幫助消費者區分不同商品以及確定商品來源。如果將他人的商標直接拿來使用,會導致消費者混淆不同商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也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將商標直接拿來使用的行為會對商標權人造成極大的損害,然而,如果該商標并未注冊的話,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是很難維權的。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其注冊人才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僅可以保障其所有者的獨占使用權,還保障了其所有者能在注冊商標被盜用時第一時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注冊商標不僅能保護其所有者的權益,還能督促生產者或經營者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有利于企業市場競爭和廣告宣傳,能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創造品牌優勢。很多大企業會選擇全類別注冊商標,不僅是為了杜絕其他企業“傍名牌”的行為,也是在為企業跨行業發展做好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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