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享有鳳凰牌商標專用權的金山公司和上海鳳凰公司,于2008年底在江西南昌市發現了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自行車。2008年12月30日,發現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自行車后,鳳凰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購買了在自行車架、鏈罩部位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侵權車輛,并進行了公證。2009年1月12日,金山公司和鳳凰公司向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投訴,執法人員在某自行車廠查獲大量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自行車,并予以查封扣押。香港和上海鳳凰牌自行車沒有任何關系,自己的產品上面沒有標注上海二字,所以是合法使用的。被告在與原告相同的自行車商品上突出使用香港鳳凰車業字樣,與原告的鳳凰商標形成近似。
作為享有“鳳凰牌”商標專用權的金山公司和上海鳳凰公司,于2008年底在江西南昌市發現了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自行車。經查,這些車輛為天津市某自行車廠所生產。在向天津工商部門投訴后,金山公司和鳳凰公司認為,生產“香港鳳凰車業”品牌的自行車廠,涉嫌侵權,遂將自行車廠注冊人秦天宇和實際經營者許水源訴至法院。
原告
“鳳凰”二字你就不能用
“鳳凰牌”于1991年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金山公司享有“鳳凰牌”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自行車及其自行車零件。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金山公司許可上海鳳凰公司獨占使用,被許可使用的商品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零部件。
2008年12月30日,發現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自行車后,鳳凰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購買了在自行車架、鏈罩部位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侵權車輛,并進行了公證。2009年1月12日,金山公司和鳳凰公司向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投訴,執法人員在某自行車廠查獲大量標有“香港鳳凰車業”字樣的自行車,并予以查封扣押。經查,該自行車廠由秦天宇注冊,許水源經營。
據了解,2006年5月1日,秦天宇許可許水源獨占使用該字號進行自行車組裝、銷售等經營活動,許可期限至2009年4月30日。2008年5月16日,許水源與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許可許水源使用其企業名稱及其“鳳王子”商標,暫定使用期限為一年。
金山公司、鳳凰公司以秦天宇、許水源商標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鳳凰”商標專用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自行車商品上使用含有“鳳凰”文字的企業名稱;在報刊上刊登啟事消除被告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二被告因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等訴訟請求。
被告
此“鳳凰”非彼“鳳凰”
作為被告,秦天宇辯稱,自行車廠雖是以他的名字注冊的,但實際經營人是許水源,自己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許水源與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簽訂了有關合同,擁有使用香港鳳凰車業的企業名稱的許可。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許水源辯稱,自己與香港鳳凰公司有合同,香港鳳凰公司系合法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自己有使用“香港鳳凰車業”6個字的權利。工商部門曾認定他使用這6個字合法,不構成侵權。此外,相同名稱的廠家很多。香港和上海鳳凰牌自行車沒有任何關系,自己的產品上面沒有標注“上海”二字,所以是合法使用的。自己標注的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在包裝使用說明書上,明確標明生產廠家及聯系方式。自己使用香港鳳凰商標是有償使用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近似商標已構成侵害
法院認為,原告依法取得的商標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均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否則即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被告在與原告相同的自行車商品上突出使用“香港鳳凰車業”字樣,與原告的“鳳凰”商標形成近似。
案外人授予被告使用其企業名稱的企業為“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被告在產品上標注的是“香港鳳凰車業”,屬于對企業名稱中字號的突出使用。構成了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告辯稱其行為經過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授權使用其企業名稱。因香港鳳凰車業有限公司系在中國香港取得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內地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的法律和擾亂我國的經濟秩序,依據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被告在中國內地使用“香港鳳凰車業”標識,與原告在先注冊的“鳳凰”商標產生沖突,被告在內地的使用行為構成了對原告的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 許水源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自行車商品上使用“香港鳳凰車業”字樣;許水源一次性賠償原告上海鳳凰自行車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記者王強,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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