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百有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22日收到業務人員報銷辦公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注明稅率17%,稅額0.17萬元,價稅合計金額1.17萬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填寫辦公用品(無明細清單),該公司財務人員以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不得進行財務報銷為由拒收。天百公司2017年7月20日收到業務人員報銷辦公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注明稅率17%,稅額0.17萬元,價稅合計金額1.17萬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填寫辦公用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應通過開票系統開具辦公用品內容清單或明細。
實務中,籠統填寫“辦公用品”的增值稅發票報銷有風險嗎?本文試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案例概況
天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百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22日收到業務人員報銷辦公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注明稅率17%,稅額0.17萬元,價稅合計金額1.17萬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填寫“辦公用品”(無明細清單),該公司財務人員以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不得進行財務報銷為由拒收。請問財務人員處理是否正確?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二、實務分析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根據以上規定 納稅人開具發票需要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內容完全一致,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三、案例解析
根據本案的資料 天百公司2017年7月20日收到業務人員報銷辦公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注明稅率17%,稅額0.17萬元,價稅合計金額1.17萬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填寫“辦公用品”(無明細清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應通過開票系統開具辦公用品內容清單或明細。
最近,上海國稅官方明確 納稅人開具發票票面不得籠統填寫“辦公用品”。
思考 納稅人取得發票票面籠統填寫“辦公用品”的增值稅發票有何法律風險?歡迎你給我留言。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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