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的定義。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資產損失扣除政策。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企業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3.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資產損失的定義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 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 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二) 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現金損失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
減除責任人賠償后
的余額
存款損失
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
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壞賬損失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的: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 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 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
后,無法追償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
法收回的
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
貸款損失
符合列舉的 12 種情形之一的
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無法收回
的債權
股權投資損失
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 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 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 已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 3 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
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
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 5%)
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
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
后的余額
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
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
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
的余額
除了上述界定,還應注意以下幾個處理原則:
1.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 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 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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