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會涉嫌逃稅罪,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主要是由于稅務機關進行稽查,并出具繳納稅款的相關通知,而股權轉讓當事人卻對相關通知置若罔聞,心存僥幸,不積極協商處理而導致的。尤其是對不常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稅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會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等情形的,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進而確定股權轉讓應納稅款額。當股權轉讓被稅務機關稽查,要求補繳稅款時,為避免身陷囹圄,納稅人應當積極應對,對應納稅款無異議的,積極籌措資金進行補繳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股權轉讓系普通商事活動,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否繳納稅款并非股權轉讓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而是否完稅,也并不影響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實踐中,股權轉讓當事人雙方可能存在會兩份內容不一的股權轉讓協議,一份用以確定股權轉讓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記載股權轉讓實際價格;一份系采工商模板,用以變更工商登記,記載股權轉讓價格多為平價轉讓。但是,如此操作,依然存在稅務風險,如果不進行納稅申報,則仍可能觸及逃稅罪。
一、罪名及刑法處罰
(一)罪名
根據《刑法》二百零一條及二百零四條,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或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或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五萬元,至于數額巨大則無一個確定的標準,可結合各地經濟狀況進行確定。
(二)處罰阻卻事由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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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二百零一條及二百一十一、二條,犯逃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二、案例拆分
?。?014)泉刑初字第253號
20,125,830.18元
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1.刑事立案前補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滯納金及罰款共計人民幣2,502,861.6元;2.申請強制執行后,補交10萬元稅款;3.立案后,出具還款計劃書、提交擔保書,繳納1045萬元;4.審理期間,退繳稅款60萬元
1.稅務稽查局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書及三次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2.稅務稽查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015)鄂前刑初字第11號
6,778,247.60元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1.立案后,稅款及滯納金全部繳納;2.自首。
1.地方稅務局檢查公司股權轉讓;2.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2015)六裕刑初字第00161號
688,917.92元
免于刑事處罰
1.立案后繳納稅款40萬元;2.審理期間,繳納28萬元。3.義務代繳人拒絕履行義務,稅務機關三次催繳稅款通知,內容不一,主觀惡性低。
稅務機關核算;受讓方拒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稅務稽查局三次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三、案例解析
結合判決原文及“罪名與處罰”中的論述,對列表中因股權轉讓而涉嫌逃稅罪的行為進行分析,可得如下意見供讀者參考:
?。ㄒ唬┕蓹噢D讓作為公司不常發生的商事行為,一般來說,轉讓當事人很少有因逃稅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之所以會涉嫌逃稅罪,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主要是由于稅務機關進行稽查,并出具繳納稅款的相關通知,而股權轉讓當事人卻對相關通知置若罔聞,心存僥幸,不積極協商處理而導致的。
(二)正如列表案例反映,在稅務機關處理階段要求補繳的稅款、滯納金數額巨大,納稅人短時間內難以承擔,也是該逃稅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并最終經過審判的重要原因。
?。ㄈ┨佣惏讣?,尤其是對不常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稅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會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般來說,經過稅務機關送達追繳通知后,納稅人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行政處罰,則司法機關不會追究納稅人的刑事責任。
?。ㄋ模┨佣惏讣绻堰M入司法程序,則是否補繳稅款以及補繳多少稅款,均對量刑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則即使納稅人補繳了全部應納稅款,繳納了滯納金并且接受了行政處罰,均不影響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至于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則只能作為量刑時考慮因素。列表案例正是實例。
?。ㄎ澹┦欠窬哂凶允?、立功、坦白等情節,也是法院量刑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四、深度論述及防范建議
實踐中,股權轉讓雙方為了逃避繳納稅收,經常以平價或者低價轉讓協議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這是存在稅務風險的。如:自然人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公告第47號)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等情形的,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進而確定股權轉讓應納稅款額。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為避免高額稅收,應進行稅收籌劃,合理避稅。所謂避稅,就是利用稅法的漏洞或模糊之處,通過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以達到免稅或者少繳稅款目的。如法人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可將留存收益分配,降低凈資產,從而降低股權轉讓收入,進而減少應納稅款額。當然,合理避稅,離不開專業稅務人員的稅務籌劃。
事實上,在我國,由于稅賦高、選擇執法等原因,逃稅現象普遍存在。在稅務風險中逃稅案件所占比例也就相對較大,但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并經法院審判的則相對較少,其原因就在于繳稅可豁免刑責。而對于股權轉讓這種不常發生的商事行為,因為逃稅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則是更少。當然,情況少并不代表沒有風險,而有風險并代表一定會發生!
因此,筆者建議,當股權轉讓被稅務機關稽查,要求補繳稅款時,為避免身陷囹圄,納稅人應當積極應對,對應納稅款無異議的,積極籌措資金進行補繳或者提供納稅擔保;對應納稅款有異議,不服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應申請行政復議,盡量爭取將案件在行政處理階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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