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公司雖于1999年1月11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企業執照,但因未注銷,故仍應以該主體承擔責任,判決沈陽**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違約金。但沈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并不等于企業立即消亡,沈陽**公司尚應依法進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方歸于消滅。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喪失的是經營資格,并未當然消滅法律上的主體人格,只有通過清算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和稅務注銷登記,才會產生公司終結的效果。注銷登記是指企業出現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股東、出資人不打算運作公司等情況后,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后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生活中,公司會出現倒閉、解散、注銷等不如人意的情況。如果不主動去注銷和清算資產就會影響債權人利益,股東的法律責任是逃避不了的!
一、未依法清算和注銷不產生公司終止的法律效果。
案例 1990年,南京**公司與沈陽**公司簽訂一份《合同書》,雙方約定 沈陽**公司委托南京**公司承建建材市場。1994年11月,雙方確認沈陽**公司欠工程款10萬元。1995年,南京**公司又與沈陽**公司簽訂一份《合同書》,約定南京**公司為沈陽**公司新建和改建項目。1996年2月5日,沈陽**公司向南京**公司出具工程結算單,確認兩次工程造價為60萬余元,其已付39萬余元,尚欠工程款21萬元。該結算單上蓋有沈陽**公司公章。1999年,南京**公司先后兩次發出《欠款通知書》,要求沈陽**公司確認并付清工程款,同年沈陽**公司簽收該催款書并蓋章。后因沈陽**公司拖欠不還,南京**公司將其告上法庭。沈陽**公司辯稱 因其連續兩年以上未年檢,已于1999年1月被遼寧省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事實上已不存在,以其作為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 南京**公司與沈陽**公司于1990年12月8日及1995年4月19日簽訂的《合同書》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沈陽**公司雖于1999年1月11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企業執照,但因未注銷,故仍應以該主體承擔責任,判決沈陽**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違約金。
沈陽**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沈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原登記機關吊銷,系原登記機關依其行政職能對沈陽**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的后果,系沈陽**公司的企業法人經營資格被強行剝奪,從而喪失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并最終導致企業的消亡;但沈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并不等于企業立即消亡,沈陽**公司尚應依法進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方歸于消滅。故沈陽**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仍可以自已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沈陽**公司上訴提出其不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之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駁回沈陽**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本案中,沈陽**公司被沈陽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這是沈陽**公司終止法人資格的一種原因,而不是結果。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喪失的是經營資格,并未當然消滅法律上的主體人格,只有通過清算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和稅務注銷登記,才會產生公司終結的效果。沈陽**公司為了逃避合同義務,而主張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法律主體資格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第184條明確規定了公司法人終止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主體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法經[2000]24號函)也明確指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注銷登記是指企業出現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股東、出資人不打算運作公司等情況后,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后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我國《公司法》第189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所以,任何公司未經清算,不進行注銷登記之前,是不能終止的。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公司終結后要進行清算注銷,如果出現問題不能逃避債務。對于股東來說,不注銷法律責任一直在,不能投機取巧。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4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17717867637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