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這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主要有,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主要有:(1)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2)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4)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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