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實的股東因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構成了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及時補繳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資不實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公司、其他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在要求股東承擔責任時,除了要求出資不實股東補足出資外,還有權要求股東承擔出資不實之日起至承擔責任止的法定利息。
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公司股東出資不實而又領取公司營業執照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一現象既侵害了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又增加了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的經營風險,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公司、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公司債權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出資不實股東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呢?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股東出資不實的涵義?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注冊資本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有:一、以虛假的銀行進帳單、對帳單、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獲得公司登記的;二、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三、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四、在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占有和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等等情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估價且能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有股東以房屋作為出資,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但一直沒有將房屋交給公司使用,這種情形是否屬于股東出資不實?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該類情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權屬變更與財產實際交付雙重的標準。也就是說,出資人將該財產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但沒有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向法院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當責令出資人在合理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后,出資人可以主張其將財產交給公司使用時就具有股東資格。同理,如果出資人只是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但沒有將該財產實際交給公司使用,那么該出資人在將該財產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之前是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的。
三、出資不實股東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是股東的一項法定義務,必須嚴格履行。否則的話,該出資不實的股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有兩方面。第一,內部責任: 包括(1)補繳出資的責任。即便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公司破產的申請,債務人的出資人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破產管理人仍有權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2)違約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因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構成了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外部責任。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
四、有權請求出資不實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主體包括哪些?
有權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主體范圍包括:第一,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取得股權,與公司形成實際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這一關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東主張債權,要求該股東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補繳剩余的資本,并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足額出資的股東。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及時補繳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資不實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第三,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司發起人與該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五、出資不實股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包括哪些呢?
無論是公司、其他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在要求股東承擔責任時,除了要求出資不實股東補足出資外,還有權要求股東承擔出資不實之日(以章程規定為準)起至承擔責任止的法定利息。如果因股東出資不實造成公司其他損失的,公司也有權要求出資不實股東賠償。
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不僅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司法實踐中,因股東出資不實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本文只是針對部分內容進行了探討,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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