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F在公司股東、發起人抽逃出資的情況屢見不鮮,這樣的現象給公司和公司債權人造成了很大的威脅,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股東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抽逃的出資的侵權責任。《公司法》第兩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F在公司股東、發起人抽逃出資的情況屢見不鮮,這樣的現象給公司和公司債權人造成了很大的威脅,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股東抽逃出資應承擔的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抽逃的出資的侵權責任。如果抽逃資金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其他損失,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兩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規定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股東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認股書、增資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確定的繳納出資的數額和期限履行實繳出資的義務;且實繳資本作為全體股東按其認繳的數額向公司出資形成的財產,其一經形成,即構成公司的獨立財產,股東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公司的股權,因此,股東出資后再對其出資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就構成了對公司財產的侵犯。但是需要注意目前分期繳納注冊資本也是被允許的,所以抽逃出資的資金應該僅指實際到位的資金,對于股東認繳但未出資的部分,不存在抽逃行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條關于“抽逃出資”的追訴標準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即使是抽逃出資的數額不大,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仍應當按照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需要注意準確理解《刑法》159條里“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適用,數額巨大、后果嚴重需要同時滿足方能構成本罪。光有抽逃巨額資金的行為但未產生嚴重后果的,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能認定為抽逃出資罪,但不影響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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