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權轉讓事宜,公司并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未通知股東王某。《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除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外,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符合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在本案中,劉某就股權轉讓事宜既未召開股東會,也未書面通知王某,在簽訂之初該股權轉讓協議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但在股權轉讓之后,王某知曉了劉某將股權轉讓給任某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且與任某繼續共同經營甲公司,王某的行為應當視為同意轉讓,追認了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效力。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魅力之一。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下面通過以下案例來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部分問題進行分析解答。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劉某與王某于共同成立甲公司,分別持股60%、40%。后因公司經營效益不佳,劉某便與任某協商以120萬的價款將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任某,雙方于2015年7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任某向劉某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項。就股權轉讓事宜,公司并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未通知股東王某。之后,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王某與任某發生分歧,2015年10月王某便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劉某與任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1、王某請求法院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會被支持嗎?
《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第3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除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外,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符合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在本案中,劉某就股權轉讓事宜既未召開股東會,也未書面通知王某,在簽訂之初該股權轉讓協議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但在股權轉讓之后,王某知曉了劉某將股權轉讓給任某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且與任某繼續共同經營甲公司,王某的行為應當視為同意轉讓,追認了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效力。因此,該股權轉讓協議應為有效。此時產生經營分歧并不能改變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其請求法院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2、該股權轉讓是否意味著股權變更?
股權轉讓與股權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需要注意區分。根據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即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單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案中,只有注銷劉某的出資證明書同時向任某簽發出資證明書,完成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等事項后,股權才發生真正變更。
律師提醒:
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基于彼此的信賴而建立起來的,兼有資合與人合的特點,為了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及公司內部的穩定性,保持股東間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操作。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中最重要的環節,必須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由于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繼承、遺贈而發生的出資轉讓問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原股東的財產而發生的出資轉讓問題也應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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