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引進和增資達標的重點航運服務企業,經認定,按照注冊資本給予最高5%的一次性補貼,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對新引進的航運經紀、航運法律、航運信息、航運咨詢以及航運人才服務企業,經認定,按照注冊資本給予最高20%的一次性補貼,最高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浦東新區現有重點航運服務企業和高端航運服務企業一次性增資30%(含)以上的,經認定,對其增資部分比照新引進企業和機構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新引進的航運服務企業和航運制造與維修企業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三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對浦東新區新引進的重點航運服務企業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六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第一條 根據《浦東新區促進航運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扶持對象的界定)
(一)《辦法》所稱“航運服務企業”主要包括船公司、航空公司、碼頭公司、機場貨運站、航運金融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航運經紀公司、物流公司等企業。
(二)《辦法》所稱“重點航運服務企業”是指注冊資本在人民幣2000萬元(含)以上或近三年年度平均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不低于300萬元的航運服務企業。
(三)《辦法》所稱“高端航運服務企業”主要包括航運金融、融資租賃、船舶管理、航運經紀、航運法律、航運信息、航運咨詢及航運人才服務等企業。
(四)《辦法》所稱“航運制造與維修企業”主要包括船舶及其主要部件制造和主要生產配套企業、飛機及其主要部件制造和主要生產配套企業、船舶維修企業和飛機維修與改裝企業等。
(五)《辦法》所稱“大型航運先進制造與維修企業”是指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規模在同行業中處于先進地位的航運制造與維修企業。
(六)《辦法》所稱“高成長性航運企業”是指從事相關業務營業收入近三年年均增長30%(含)以上的航運企業。
(七)《辦法》所稱“國內外知名功能性航運機構”是指進入國際權威機構排名或國內排名百強或在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航運相關協會組織、研究院所機構、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機構等功能性機構。
(八)《辦法》第四條所稱“增資達到一定標準”是指一次性增資30%(含)以上。
(九)《辦法》所稱“高管人員”是指第十四條適用的五類企業和機構中,年薪不低于40萬元,擔任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及功能性機構會長、理事長等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人員。
(十)《辦法》所稱“中層管理人員”是指第十四條適用的五類企業和機構中,年薪不低于20萬元,擔任企業或機構部門副職(含)以上的人員。
(十一)《辦法》所稱“專業人員”是指第十四條適用的五類企業和機構中,年薪不低于20萬元,擁有五年(含)以上從業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對航運業企業、機構和項目的扶持)
(一)對新引進和增資達標的重點航運服務企業,經認定,按照注冊資本給予最高5%的一次性補貼,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二)對新引進的船舶管理企業,經認定,按照注冊資本給予最高達5%的一次性補貼,最高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新引進的航運經紀、航運法律、航運信息、航運咨詢以及航運人才服務企業,經認定,按照注冊資本給予最高20%的一次性補貼,最高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對新引進的國內外知名功能性航運機構,經認定,根據其等級規模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
(五)對浦東新區現有重點航運服務企業和高端航運服務企業一次性增資30%(含)以上的,經認定,對其增資部分比照新引進企業和機構給予一次性補貼。
(六)《辦法》及本細則所稱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是指:綜合考慮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社會誠信和安全生產等因素,并經企業貢獻度評價指標綜合考核評定。
(七)對新引進的航運服務企業和航運制造與維修企業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三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八)對浦東新區新引進的重點航運服務企業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六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九)對新引進的高端航運服務企業及大型航運先進制造與維修企業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五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十)對浦東新區現有和新引進的航運服務企業開展新區鼓勵發展水水中轉集拼、離岸貿易、期貨保稅交割等新型業務的,其新型業務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六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十一)對浦東新區現有的重點航運服務企業、高端航運服務企業、大型航運先進制造與維修企業及高成長性航運企業,按其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新增貢獻程度,五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十二)對在浦東新區設立的企業或機構開展與浦東新區航運發展相關的課題研究,經認定,給予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十三)對在浦東新區舉辦、國際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航運會議、展覽、培訓、研討等活動,經認定,給予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十四)對于具有顯著行業服務功能的航運服務平臺項目,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
第四條 (對商業配套企業的扶持)
(一)對新引進的知名品牌餐飲、大型健身場所等企業,經批準給予一次性的裝修補貼,補貼標準每平方米不超過1500元,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新引進的商業零售企業,按上述綜合考核評定的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三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補貼。
(三)對新引進的餐飲、休閑娛樂、便利服務、體育健身等企業,經批準給予三年內每天每平方米不超過1元的租金補貼。
第五條 (對航運人才的扶持)
(一)對新引進的五類企業和機構的高管人員,經認定,給予每人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辦法》及本細則所稱人才對新區的貢獻程度,是指:綜合考慮高管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引進和培育的實際需求、經濟貢獻、工作實績、科技創新、社會服務、職業操守和遵紀守法等因素,并經人才貢獻度評價指標綜合考核評定。
(三)對現有及新引進的五類企業和機構的高管人員,經認定,根據其當年貢獻程度并經人才貢獻度評價指標綜合考核評定給予一定的補貼。
(四)對現有及新引進的五類企業和機構的中層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經認定,根據其當年貢獻程度并經人才貢獻度評價指標綜合考核評定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六條 (辦理時間)
對于《辦法》第二、三、四、五條所說的一次性補貼,按照企業實際情況和新區財力,一次或分次撥付到企業,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七條 本細則由浦東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浦東新區航運服務辦公室)和浦東新區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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