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市場準入主體持續增長,營商環境不斷改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登記中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為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的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一些不法分子冒名登記,被股東、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的案件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這對登記機關及被冒用人都是一種困擾和消耗。雖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沒有被相關部門糾正或者確認的情況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擔債務的風險。
近年來,我國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市場準入主體持續增長,營商環境不斷改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登記中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為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的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一些不法分子冒名登記,“被股東”、“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的案件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這對登記機關及被冒用人都是一種困擾和消耗。
冒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自己行使股權,但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并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實際不出資、不參與公司管理,而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
身份證被“股東”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當事人真正要自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會受到限制。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可能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雖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沒有被相關部門糾正或者確認的情況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擔債務的風險。
三、可能會被工商行政機構行政處罰。
身份證“被法人”存在哪些風險?
一、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二、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三、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筆者在登記工作實踐中收到的“被股東”、“被管理人員”相關舉報6宗,立案調查5起,進行訴訟程序1起。據了解,兄弟地市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冒名登記情況屢見不鮮,除依法依規可由登記機關直接撤銷的外,仍有部分需要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目前我局接收的“被股東”舉報線索中,大致分為三種類型:
一、冒用舉報人身份證并偽造其簽名進行公司股東注冊登記。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某健身房在注冊登記時冒用一在校大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偽造其簽名,在公司成立后惡意騙取會費后失聯構成詐騙,待眾多會員反映該健身房卷款隱身,起訴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時,被冒名股東才意識到自己身份證被冒用,被飛來橫禍的冒名所困擾。此案件不難想象冒用人在冒用之初便計劃好置身之外,逃脫責任。
二、偽造舉報人簽名冒用其股東身份形成股東會決議進行公司經營事項變更登記。筆者在工作實踐中,偶有發現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原股東簽字筆跡與書市檔案內的留存字跡差異很大。另有案件系某公司股東之間有矛盾,A、B股東在C股東不知情的前提下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等內容,進行股權轉讓,待股東C舉報后將資料進行筆跡鑒定后,不難發現以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舉報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允許或授意他人偽造其簽名辦理注冊,隨后出于逃避責任等原因以冒用登記為由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糾正請求。筆者在實踐中,發現某公司在設立時,A、B股東共同成立甲公司,后經案件調查后發現A和B成立之初是一對戀人。但因某些原因,股東A的簽名都由B代簽,A同時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F因該公司存在債務,股東A為逃避責任,將我局未進行審慎審查及股東B冒名登記作為被告告上法院,舉報人企圖通過登記機關敗訴的形式讓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糾正,幫助其達到逃避債務、法律責任的目的。對于此類舉報人有證據材料證明股東A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有實際出資和參與公司管理的行為,因此在處理過程中不認定為冒名登記行列。
四、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為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一種是別人知情,是同事或親戚,用很少的報酬征得被舉報人后將法定代表人職務由聘任的股東之外的人擔任,股東以免去相關責任為目的。另一種是舉報人不知情,身份證借用后被熟人使用,成為管理人員,在自己登記公司時或因進入失信人員時才知道自己“被執行董事”、“被監事”。
筆者發現有幾例是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前來核實工商注冊信息,低保貧困戶因存在公司股東或管理人員信息而無法獲取政府低保等救濟,據深入了解是被舉報人為獲取很少的報酬在知情做名義股東或管理人員的前提下,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給被舉報人注冊登記,但因法律知識的匱乏,可能對存在的債務風險及法律責任認識不足。
既然身份證被冒用注冊設立公司會帶來如此大的法律風險,那么如果發現身份證被冒用注冊設立公司該如何維權呢?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維護自身權益:
一、取得相關證據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侵權人的行為造成被冒用人經濟損失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以被舉報人冒名登記提供虛假材料要求工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該公司的登記。
三、以工商部門給予公司登記的行政行為違法,損害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對工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工商部門撤銷公司登記行政許可。
四、以實際侵權人即投資人、注冊代理機構、委托代理人、被注冊的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對于被舉報人不知情被冒名設立登記,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作出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撤銷設立登記,要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于是否需要再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目前存在爭議。有一種意見是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登記機關備案,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另一種意見既然已經撤銷登記,公司主體已不存在,如何來申請注銷登記,只需要企業自行清算即可。筆者更傾向于第一種意見。出具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時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供參考:
1、被舉報人出具的《申請書》;
2、《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包括對委托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其他冒用人的現場筆錄);
3、當事人設立登記申請材料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4、《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鑒定書》、《筆跡司法鑒定意見書》
5、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信息;
6、身份證遺失證明;
7、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當事人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復印件一宗。
現筆者對于現實工作中遇到的冒名登記提出的一些建議:
一是身份證作為個人最重要的身份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要輕易借給他人使用,以免個人身份證被冒用,在日常業務往來中需要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的,也需要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
二是目前我國的公司登記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但對實質審查并未給出明確的啟動條件和標準,建議進一步明確實質審查條件,并充分利用現有大數據資源和網絡技術條件,引入“身份證有效性鑒別”“遠程視頻拍照”“電話確認”“電子簽名比對”等技術手段實施便捷有效的實質審查。
三是建議加大對造假者的打擊力度,建議總局建立造假者數據庫,像老賴名單一樣,嵌入工商登記軟件,每一份撤銷登記附一份造假者名單,撤銷登記系統操作時必須同步錄入造假者信息,各地最終匯集總局,然后下發各地嵌入系統軟件進行限制,限制造假者申請工商登記。
四是建議增加對參與或直接偽造申請材料的中介代辦機構及個人的具體處罰條款,加強對上述對象的違法懲處力度。目前《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違法行為均以登記申請人,即公司作為處罰主體,未對代辦機構或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后果進行設定,代辦機構或個人偽造材料、騙取公司登記以賺取委托人代理費的違法成本低,登記機關對其行為的威懾力不足。
五是進一步推進大數據管理應用。建議在進一步整合網上辦事業務,統一平臺、數據共享、鼓勵電子申報的基礎上,進一步整合工商、司法、公安、檢察、稅務、銀行、保險等數據,建立數據平臺,實現上述數據在部門間、在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共享。同時逐步推進公民指紋信息、簽名信息等身份確認類數據的采集存檔工作,便于公民查詢掌握個人社會活動和記錄情況,也便于行政機構在審核、檢查等方面的共享分析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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