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一定的事由,法律允許公司再行解散,公司在處理完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問題后,可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公司法律人格消滅。解散與存續是重大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首先看公司章程對解散是否有約定,或者股東會是否能夠就解散公司達成一致,如果答案是否,那么,甲只能援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解散。
【案例】甲和幾個人投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幾年后,股東之間的矛盾激化,長期無法作出股東會決議。甲依據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條款,向本會提起仲裁,要求解散公司。請問,甲的仲裁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其法律人格消滅。股東通過投資和公司治理結構而成立公司,公司在獨立的法人人格下進行經營運轉,實現股東利益。如果出現一定的事由,法律允許公司再行解散,公司在處理完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問題后,可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公司法律人格消滅。
根據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解散分為五大類
1、章程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解散與存續是重大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對外一般不可任意轉讓,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2、決議解散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合并或分立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成兩個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
4、行政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成立和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被撤銷登記,公司解散。違反公司法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公司解散。
5、司法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需要滿足三個要素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非常籠統,可以包括外部經營上的困難,也可以包括內部管理決策方面的困難。二者是擇一、側重還是同時具備的關系呢?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進行了非窮盡列舉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該條還進一步明確,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側重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困難,單獨的經營方面的困難并不構成解散公司的事由。
究其原因,公司具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特質,只有在公司管理決策機制無法正常運轉,人合特征受到嚴重抑制,公司陷入僵局的情況下,才能夠適用解散這一最后的救濟手段。僅僅是公司對外經營方面的原因,可以通過轉讓股份、減少注冊資本等其他方式得到救濟。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即公司僵局使得投資人的股東權益被凍結,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繼續存續會造成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強調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公司解散是公司困難的最后救濟手段,并且解散的后果對全體股東有效,因此,異議股東的權利有其他救濟方式時,均不可援引解散的方式,比如,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均不是解散公司的合理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除合并和分立外,因其他事由解散,均應當及時、合法地清算。清算完成后,注銷公司登記,公司宣告終止。
回到篇首的案例。首先看公司章程對解散是否有約定,或者股東會是否能夠就解散公司達成一致,如果答案是否,那么,甲只能援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解散。甲需要證明出現公司僵局,即滿足上述三個條件。
通過章程或決議自主決定解散,就好比雙方協商離婚,司法解散就好比一方起訴離婚。離婚要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司法解散更需要滿足三個嚴格的條件。公司解散使得公司的人格消滅,是股東最后的退出機制,必須慎之又慎。此外,解散必須經歷清算程序,可比分割財產復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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