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改增納稅人獲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以前取得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按照《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5.增值稅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進行抵扣聯交叉稽核后才能抵扣。輔導期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自2016年5月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以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增值稅發票的管理了。為減少風險,中國稅務報提醒大家: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要合規合法,三個“W”要注意。
WHEN:什么時候抵扣?
1.營改增納稅人獲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以前取得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也不能抵扣。
2.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有例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營改增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等規定,納稅信用A級、B級、C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這并不是取消認證,而是改為網上數據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還是原規定的180天。
3.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并申報抵扣。按照《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4.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對原營業稅納稅人期間所開具發票,發生的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的情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額,并重新向服務接收方開具專用發票。對于營改增前已經提供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的納稅人,如果營改增后需要“紅沖”,由于對應業務屬于營改增之前的業務,所以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沖銷營改增后產生的銷售額,只能開具紅字營業稅發票。但此時營業稅發票已經繳銷,服務提供方無法自行開具紅字營業稅發票,只能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核準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5.增值稅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進行抵扣聯交叉稽核后才能抵扣。輔導期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比對后,沒有返回比對結果或比對不符時,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WHAT:抵扣什么?
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不是所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能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不能抵扣的專用發票作了詳細規定,可以簡單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及與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和相關的應稅勞務和服務。三是非正常損失的應稅勞務服務。四是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這幾種不能抵扣的情況可以理解為稅收抵扣鏈條已經終結,不再進行抵扣。
因此,同一種物品,如果規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就有可能從不能抵扣變為可以抵扣。例如,某報社購買的電視機,如果安裝在單位職工宿舍或者職工餐廳,那就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則不能抵扣。如果是專門為體育新聞采訪部門購買,便于體育記者收看球賽直播來寫新聞稿,那就是為了新聞產品的生產,可以抵扣。再例如,只要是企業生產經營使用,進口的豪華轎車也可以抵扣。
HOW:如何抵扣?
增值稅發票中最重視的是三流合一,即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要一致,只要其中有一流不符,就不能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了受票方只有取得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有真實的交易;二是資金流向相符;三是發票流向相符。從上述兩個文件來看,都規定了抵扣的原則是“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是同一受票方,只是相對于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的“資金流”略為寬泛,將俗話說的“三方協議”納入了“資金流”范圍。
這一要求對于營改增納稅人來說,由于原有經營方式的約束,極易造成“三流”不一致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第三方發票”。特別是房地產企業和建筑企業,原來大量采用的是總公司收取管理費,掛靠公司交掛靠費的經營模式,而營改增后的稅收管理則要求掛靠方預繳、總公司開票抵扣。這就可能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總公司本身沒有該項目的成本、收入、費用的核算,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務,因此,一旦總公司開具發票便成為虛開發票的主體;二是由于掛靠多為個體建筑隊,自己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總公司出于利益的考慮,很可能要求這些個體建筑隊以總公司的名義取得其取得的購進材料、勞務的專用發票,并提供給總公司進行抵扣,這樣又出現了取得第三方發票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在《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提出了一種特別的模式,即:掛靠方式模式,但這種掛靠模式與傳統意義上的“掛靠”模式不同,這種掛靠仍然強調“三流合一”。該解讀指出,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39號公告規定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但實務操作中,還需要滿足“資金流”的條件。解讀同時指出,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則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如掛靠運輸企業的個體運輸者,自己擁有運輸車輛,同時使用自己的運輸車輛為受票方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因沒有“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被掛靠方運輸企業向受票方納稅人就該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屬于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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