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真實交易下,供應商失聯,企業是否要承擔補稅呢,例如如果我公司和供應商真實交易后,對方給我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一段時間后稅務局發現此發票沒有交稅,并且供應商失聯了,這時稅務局讓我公司補繳稅,這樣合理嗎,下面讓我們來看一個真是的案例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企業。
那么在真實交易下,供應商失聯,企業是否要承擔補稅呢,例如如果我公司和供應商真實交易后,對方給我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一段時間后稅務局發現此發票沒有交稅,并且供應商失聯了,這時稅務局讓我公司補繳稅,這樣合理嗎,下面讓我們來看一個真是的案例
由于供應商未正常納稅,稅局要求補繳稅款414萬元稅款 。
雷蒙德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上海市密云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2015年公司和兩家供應商發生采購業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供應商為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時已通過驗證抵扣,稅務機關在2016年度檢查時發現這兩家供應商沒有申報報稅和繳納稅款情況,稅務機關對其下游客戶發票情況進行追溯調整,下發通知,本公司因此事項部分增值稅進項稅不得抵扣,部分主營業務成本不得稅前扣除,導致2015年度12,959,829.08元主營業務成本不得稅前扣除,需將2,203,170.92元增值稅進項稅調整至主營業務成本,需補繳2015年度所得稅費用1,943,974.36元。上述事項導致需要對2015年度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同時,稅務機關表示,一旦該供應商補足稅款,則公司進項稅仍可正常抵扣,采購成本可以稅前扣除。
對于此案中稅務專家對“雷蒙德補稅事件”發表評論稱,此案有以下的一些爭議
1)稅局能否把收不到稅的責任全額轉移給下游企業?
2)要求下游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抵扣進項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從而實現了收不到上游企業的稅金由下游企業全額代,下游企業是否天然有為上游企業納稅提供擔保的義務?
但是不要把不懂的問題,當成“爭議”去理解,任何“牢騷”,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在涉稅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如果征納雙方真的出現所謂的“爭議”問題,你就完全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理解和執行,如果稅務機關為此進行了處罰,你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能這樣做的前提是,你自身的業務要足夠過硬。
真實交易下的供應商走逃(失聯)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我專業的節選下,您看完后會“一目了然”的。對于2016年12月1日以后發現的按本規定執行,12月1日以前發現的應該如何處理呢?憑我的經驗,通過稅務管道去爭取權益,難度是很大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節選如下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略)。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略),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略)。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略)。
(三)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
所以如果朋友們所在公司遇到以上問題,應該清醒的認識到所遇到的問題關鍵所在,發牢騷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做好預防工作,并及時發現解決問題才能防患于未然。
如果還有其他關于稅務方面的問題,可以在下面的評論中留言,或者咨詢我司客服,我們會把所知道到告訴您。我司一站式企業服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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