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企業老板在做生意時做出這樣的安排,凡事不需要發票的客戶,就讓對方把款項打入個人賬戶。凡事需要發票的客戶,就讓對方把款項打入公司賬戶。上海市通州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上海創四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國稅稽罰[2017]47號),主要內容如下,通州國稅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合計匯入金額4,197,447.08元。這就是明確告訴大家,不要總想著用個人賬戶轉移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應繳納的稅款。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有關人員——尤其是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也要稽查!
實務中,經常有企業老板在做生意時做出這樣的安排:凡事不需要發票的客戶,就讓對方把款項打入個人賬戶;凡事需要發票的客戶,就讓對方把款項打入公司賬戶。
資金進入個人賬戶,稅務機關也不查,所以就不交稅;另外,個人賬戶的資金,自己愿意咋花就咋花,沒有任何限制。于是,這種套路也幾乎成了眾多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必選策略。
然而,事情真的會如此“一帆風順”嗎?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17年,上海市通州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上海創四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國稅稽罰[2017]47號),主要內容如下:通州國稅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合計匯入金額4,197,447.08元。
調查發現,上述兩個賬戶是用于收取客戶匯入的購貨款,收取金額共計4,197,447.08元(不含稅金額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經在2013-2014年期間確認了收入納稅申報,剩余2,219,332.08元應在2013年度應申報而未申報,應追繳增值稅稅款共計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應申報而未申報收入2,219,332.08元,確認成本1,813,269.08元,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06,063元,應追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
處罰決定:通州國稅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決定對公司少繳增值稅377,286.46元、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分別處以0.5倍的罰款,金額合計239,401.11元。
案例中只是給出了處罰情況,對于企業而言,除了要繳納罰款之外,還需要將未繳納的稅款478,802.21元(377,286.46+101,515.75)及滯納金(每逾期1天,加收應繳未繳稅款額的萬分之五)一并繳納。
里里外外算下來,該交的稅一點都沒少,而且還要搭上滯納金和罰款,得不償失!
這個案例給很多企業的老板敲響了警鐘,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這就是明確告訴大家,不要總想著用個人賬戶轉移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應繳納的稅款。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有關人員——尤其是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也要稽查!
所以,企業的稅收籌劃,不是道聽途說后走“歪門邪道”,而是要在熟知稅收法規后利用稅收政策走“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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