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設立登記或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都是受限制的,但是很多公司、企業受利益的驅使,容易忽視經營范圍給企業帶來的風險,與交易向對方訂立超出其經營范圍的合同,那么,該合同的是否必然無效呢?某傳媒公司(經營范圍僅包括房地產行銷策劃,不包括房地產銷售)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行銷代理合同,由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房地產公司抗辯稱其無需履行該合同,也無需支付違約金,因為傳媒公司超出經營范圍簽訂合同,合同無效。上述案例中,即使傳媒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房地產銷售,其超出經營范圍簽訂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亦不應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編者按:在公司設立登記或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都是受限制的,但是很多公司、企業受利益的驅使,容易忽視經營范圍給企業帶來的風險,與交易向對方訂立超出其經營范圍的合同,那么,該合同的是否必然無效呢?又將致使企業遭遇何種法律風險?
2013 年1月29 日,某傳媒公司(經營范圍僅包括房地產行銷策劃,不包括房地產銷售)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行銷代理合同,由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 2 棟高層建筑,傳媒公司負責推廣宣傳,并代為銷售。
2013年3月7日,傳媒公司向房地產公司報送廣告宣傳計畫及行銷策劃方案,并由房地產公司簽收后,傳媒公司為履行合同共計投入資金298236元。而房地產公司因審批規劃未通過,不能開工,致使傳媒公司前期投資有去無回。
傳媒公司遂起訴到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98236 元,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房地產公司抗辯稱其無需履行該合同,也無需支付違約金,因為傳媒公司超出經營范圍簽訂合同,合同無效。
首先,企業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應當要在經營范圍內。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和第八十一條也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應當載明事項”中規定章程必須載有經營范圍。
其次,對于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從民法角度來講,是有效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限制經營等,企業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此點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限制經營,即體現為國家產業的規制;
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藥品等;
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即使傳媒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房地產銷售,其超出經營范圍簽訂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亦不應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行銷代理合同時認可傳媒公司的銷售房地產的資格。由于房地產公司未能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淮,沒有開工,合同目的無法按時實現,房地產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進行經營的企業,合同相對方雖然在民事糾紛上無法進行權利救濟,但是可以從行政管理方面進行維權,例如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等公力救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注意!超出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業務的合同相對方,其履約能力往往也是有缺陷。
總而言之,為避免交易過程中的糾紛,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對合同相對方作足夠的調查,以便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自身如果從事超出營業范圍的業務,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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