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問,營改增對掛靠的建筑單位有沒有影響呢?掛靠的建筑單位是否存在發票的嫌疑呢?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既然掛靠,一般是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的,那就應該繼續以被掛靠方名義開展業務,包括索取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于虛開。這種情況下,被掛靠方向受票方納稅人就該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發票。以自己名義開展業務,讓被掛靠方開具發票的,屬于虛開。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之后,按照規定,一般納稅人征收11%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征收3%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2.91%。
大家都知道,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非常大。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問,營改增對掛靠的建筑單位有沒有影響呢?營改增后,掛靠的建筑單位是否存在發票的嫌疑呢?資質管家為您詳解。
營改增里的納稅主體依然是單位和個人。
注: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注:營改增中,對掛靠、承包等已經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所以關鍵是看在以誰的名義對外經營。當然,既然掛靠,一般是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的,那就應該繼續以被掛靠方名義開展業務,包括索取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于虛開發票,大家需要著重了解的有以下兩點:
第一,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于虛開。
第二,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這種情況下,被掛靠方向受票方納稅人就該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發票。
注:關于這一點,曾引起很大的爭議。簡單地來說,就是以被掛靠方名義開展經營的,不是虛開;以自己名義開展業務,讓被掛靠方開具發票的,屬于虛開。
但是,對建筑單位來說,掛靠這種不合法行為帶來的收入也是灰色收入,被國家相關部門查出來后會受到相當嚴厲的處罰。企業最好還是趁早辦理自己的資質承接工程項目,有了業績之后想要發展壯大也更合法更容易,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小便宜而選擇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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