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根據以上規定選擇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與具備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用工協議,明確勞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采取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策略,。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對于全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費用的,應當以支付的全額作為發票開具的價稅合計數,這一點當無異議。而對于部分費用支付給員工個人、部分費用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其開票口徑就有兩種,一是根據合同約定的總額開票,二是以總額扣除用工單位直接支付部分的差額開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的相關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且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企業根據以上規定選擇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與具備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用工協議,明確勞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采取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策略: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根據36號文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中的「商務輔助服務」,應當征收增值稅,需要開具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具體開票方式參見勞務派遣發票開具的四種方式。
4、從發票開具的角度看,34號公告帶來了一個新問題,即,兩種不同支付方式的勞務派遣,其發票開具的口徑是否一致,目前尚無政策明確。
對于全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費用的,應當以支付的全額作為發票開具的價稅合計數,這一點當無異議。
而對于部分費用支付給員工個人、部分費用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其開票口徑就有兩種,一是根據合同約定的總額開票,二是以總額扣除用工單位直接支付部分的差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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