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給出差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等稅前扣除問題大匯總詳解答~~
問題一:給出差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一、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施行時間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問題二:保險公司發生哪些情形時保險保障基金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問題三:企業的哪些研發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問題四: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標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或者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問題五: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同時,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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