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調整事項,新增“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咋用?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4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稅務總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填寫說明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增加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用來單獨體現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ǘ┪醇{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等情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解讀:“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額”欄,到底咋用?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真正落實“維持農產品原扣除力度不變”的目標,2017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19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次。下面談談“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欄次到底咋用。
一、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稅率11%)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取得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二、購進用于除第一項外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
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
三、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按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3、《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第二條《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調整事項的第(一)款規定,第(二)項第1至3點及第(四)項第2至5點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含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產品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解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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