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風險的減少必然伴隨著其他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公司債權人風險的增加。所謂一人公司的特殊風險,是指一人公司基于其自身特點而更易發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不一定是一人公司所獨有的,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中也可能發生,但在一人公司中卻是最容易發生的。我們可以知道,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帶來的不僅是權利行使上的便利,設立過程中也會存在很多風險,大家在設立一人公司過程中應盡量規避其中存在的風險。感謝大家閱讀由上海工商注冊代辦分享的一人公司的風險表現形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我們。
美國著名法學家巴特勒在上世紀初就曾斷言:“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最偉大的發明,其產生的意義甚至超過了蒸汽機和電的發明。”盡管有限責任制度減少了股東的風險,它并沒有減少風險的總量,而僅僅是改變了風險承擔的主體。股東風險的減少必然伴隨著其他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公司債權人風險的增加。這是任何公司都具有的一般風險。一人公司除具有普通公司的一般風險外,還有其獨特的風險。
所謂一人公司的特殊風險,是指一人公司基于其自身特點而更易發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不一定是一人公司所獨有的,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中也可能發生,但在一人公司中卻是最容易發生的。
1、違規交易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在一人公司中,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章程是由惟一股東自己制定的,而且單一股東又往往同時兼任公司的監事、經理。單一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進行授權,即使沒有授權,像自我交易這種行為要想獲得單一股東的同意也是非常的簡單的。鑒于此,一人公司的董事、經理往往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交易猶入無人之境。自我交易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另外也可以通過與第三人交易的方式間接自我交易。自我交易的結果是將經營的風險轉嫁給了公司并最終轉嫁給了公司的債權人。
2、領取超額報酬、侵吞公司資產的風險。
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的機構設置非常簡單,通常是單一股東身兼數職,掌握著公司的人、財和經營大權,因此,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公司的財務方案,以公司的名義付給自己高額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給自己各種報酬。支付高額報酬的結果是公司的資產被變相的轉移給了股東,由于用以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公司資產的減少,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這就增加了其債權人的風險。
3、規避關于公司管理人員資格限制規定的風險。
公司法一般都對公司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限制那些具有不良誠信記錄的人員擔任公司的高管人員,來減少公司的風險。我國《公司法》第147條中就列舉了四種因具有不良誠信記錄而不能擔任公司高管人員的情況,然而,這些資格限制在一人公司中很難達到預期的目標。因為受公司法限制不能成為公司高管人員的相關人員可以通過成為公司的單一股東或設立一人公司的方式對公司進行實際的控制,從而成為公司事實上的管理人員。這就使得通過限制從業資格來增加公司安全性的立法愿望落空。
4、以借貸、擔保等方式抽逃公司資產風險公司可以將自己的資金借予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但必須符合公司的章程,并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既滿足了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又能防止股東濫用權力,維護公司的安全性。然而,對于一人公司而言,股東一人就可以決定上述事項,缺乏其他機構的制約。如果他濫用上述權力,通過將公司資金借于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方式轉移公司的財產,并最終將其借出或擔保的財產列為公司經營的壞賬,至少在形式上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公司的債權人由于難以掌握公司內部的各種行為的詳細信息,也很難對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做出有效的救濟。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帶來的不僅是權利行使上的便利,設立過程中也會存在很多風險,大家在設立一人公司過程中應盡量規避其中存在的風險。
感謝大家閱讀由上海工商注冊代辦分享的“一人公司的風險表現形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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