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公司認為華威公司在車身反光標識產品上使用3N標識及聶某某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均侵犯其3M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威公司、聶某某停止侵權,并要求華威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3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萬元。華威公司在2007年進入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市場時,應當對于在先及知名的3M注冊商標予以合理避讓,但華威公司選擇了與3M商標相近似的3N作為其商標進行使用,在主觀上難謂善意,故華威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浙江茶葉公司認為獅峰公司及河坊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獅峰等字樣,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44180元。
原告 3M Company(簡稱3M公司)、3M中國有限公司(簡稱3M中國公司)
被告 常州華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華威公司)、聶某某
【案情】
3M公司、3M中國公司是第884963號、第5966501號3M注冊商標權利人。上述兩公司認為華威公司在車身反光標識產品上使用3N標識及聶某某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均侵犯其3M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威公司、聶某某停止侵權,并要求華威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3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3M商標在車身反光標識產品上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將3M商標和3N標識在構成要素及整體結構上進行比對,兩者構成近似;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從外觀看基本相同,均為紅白相間的帶狀或條狀,相關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所施加的注意程度較低,在兩者均帶有CCC認證標志的情況下,消費者容易將華威公司使用3N標識的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和3M公司、3M中國公司使用3M商標的相同產品相混淆,至少容易認為兩者在來源上具有特定的聯系。華威公司在2007年進入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市場時,應當對于在先及知名的3M注冊商標予以合理避讓,但華威公司選擇了與3M商標相近似的3N作為其商標進行使用,在主觀上難謂善意,故華威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遂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如下判決 華威公司、聶某某停止侵權,華威公司向3M公司、3M中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50萬元。
一審宣判后,3M公司、3M中國公司、華威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華威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初涉該行業、毫無商譽積累之時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3M商標相近似的3N標識,其目的在于攀附3M商標的知名度獲取不當利益。雖然3N標識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但華威公司在無任何在先權益的情形下所實施的在后使用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遂于同年9月9日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3M公司、3M中國公司、華威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世界500強公司3M公司發起的一場商標維權訴訟案,其特殊之處在于華威公司持續使用被訴標識3N長達7年,已積累了一定知名度,其在訴訟中提供了大量證據意圖證明3M商標和3N標識共存并不會造成市場混淆,兩者已形成穩定的市場格局。在此背景下,本案的難點在于如何劃定容忍近似商標的界限。法院認為,華威公司在使用被訴標識時即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其后續不當使用而積累的“商譽”不應得到法律保護。華威公司敗訴對國內企業是一個深刻的教訓。
獅峰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 浙江省茶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茶葉公司)
被告 杭州獅峰茶葉有限公司(簡稱獅峰公司)、杭州獅峰茶葉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簡稱河坊分公司)
【案情】
浙江茶葉公司經受讓獲得第169269號獅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7類龍井茶。獅峰公司是獅注冊商標權利人。浙江茶葉公司認為獅峰公司及河坊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獅峰”等字樣,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44180元。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相關書籍的描述,西湖龍井茶在歷史上有“獅、龍、云、虎、梅”字號之分,其中“獅”字號龍井茶產地以獅子峰為中心,所產茶葉被公認為品質最佳。新中國成立后,有關部門將龍井茶歸并為“獅峰龍井”“梅塢龍井”“西湖龍井”3個品類,故獅峰龍井的說法歷史上已有之,并形成了一定含義。獅峰公司及河坊分公司使用“獅峰龍井”等字樣系為表明其銷售茶葉的產地及品種來源,且其在使用上述字樣的同時,標注了自己的商標和企業名稱,主觀上不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構成商標侵權。遂判決駁回浙江茶葉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浙江茶葉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 獅峰公司及河坊分公司對“獅峰”字樣的使用屬于描述性使用,并非用于區別商品來源,不具有攀附意圖,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遂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杭州兩大茶葉龍頭企業圍繞“獅峰龍井”所展開的訴訟,原告浙江茶葉公司擁有獅峰注冊商標,被告獅峰公司擁有獅注冊商標,兩者都是浙江省著名商標。判決結果不僅關系到當事人利益,還關系到獅峰山當地茶農茶商自產自銷“獅峰龍井”的合法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聽取了浙江省茶葉協會專家的意見,走訪了解了獅峰山附近的茶市情況,綜合各方證據認定“獅峰龍井”是龍井茶中的一個品類,被告使用“獅峰龍井”字樣是為了表明茶葉的產地及品種,系善意、正當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侵權。同時,為規范市場秩序,判決要求被告今后應注意規范使用“獅峰龍井”字樣,合理避讓浙江茶葉公司的商標。
不二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簡稱不二家公司)
被告 錢某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簡稱淘寶公司)
【案情】
株式會社不二家是不二家、POKO、Peko等商標權利人,該公司許可不二家公司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并授權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不二家公司認為錢某某未經許可將該公司生產的糖果擅自分裝到帶有涉案商標的3種規格包裝盒里,并在實體店及淘寶公司開設的網店銷售,侵害其商標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錢某某分裝、銷售的3種規格的涉案糖果本身來源于不二家公司,且其使用的3種規格的外包裝上也附著了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從相關公眾的角度來看,并未產生商品來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商品的外包裝除了發揮保護與承載商品的基本功能外,還發揮著美化商品、宣傳商品、提升商品價值等重要功能,而錢某某未經不二家公司許可擅自將該公司的商品分裝到不同包裝盒里,且這些包裝盒與不二家公司對包裝盒的要求有明顯差異,因此錢某某的分裝行為會降低涉案商標所指向的商品信譽,從而損害涉案商標的信譽承載功能,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構成商標侵權。錢某某通過淘寶網店發布的涉案商品信息并不存在明顯違法或侵權情形,不二家公司也未就涉案商品鏈接向淘寶公司發起投訴,故淘寶公司不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構成幫助侵權。遂于2015年11月10日判決錢某某賠償不二家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3萬元。
【點評】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各種營銷手段花樣翻新,將正品重新包裝并貼附與權利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后再行出售即是一例。對該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也是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本案判決認為,商標既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質量保障、信譽承載等衍生功能,對商標的侵害足以達到損害其功能的程度的,即使未造成市場混淆的后果,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該判決從《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所規定的“其他損害”這一條文表述的開放性入手,以保障商標信譽承載等衍生功能為落腳點,對于厘清此類商標侵權界限具有參考價值。
普陀市場監管分局處罰凡誠公司商標侵權案
原告 舟山普陀凡誠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凡誠公司)
被告 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分局(簡稱普陀分局)
【案情】
2013年起,凡誠公司通過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網店“凡誠化妝品專營店”銷售標有“999”圖標的“軍醫生”系列化妝品,并使用“999”圖標及“三九”字樣用于網店內廣告宣傳和展示。2013年12月16日,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關于凡誠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舉報,后該局余杭分局將案件移送普陀分局。普陀分局立案后,向999注冊商標所有人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發出調查函,該公司書面回復確認其未予授權。2014年5月,普陀分局調取了凡誠公司在天貓商城銷售侵權化妝品的記錄等相關數據,后經告知、聽證等程序,于同年7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凡誠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凡誠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普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判決駁回凡誠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凡誠公司不服,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舟山市中院經審理認為 普陀分局經向999系列商標注冊人調查,認定凡誠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涉案商品并在網店的廣告宣傳、展示中使用999系列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認定清楚。該分局經核對支付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提供的網店銷售記錄以計算凡誠公司的非法經營額,依據充分;而凡誠公司認為其刷交易數據的金額及其承擔的快遞運費應予剔除的主張并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此外,因凡誠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存續至新舊《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過渡期間,而舊法規定的罰則相對較輕,故普陀分局適用2001年《商標法》及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符合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法律適用正確,量罰適當。遂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迅速崛起,電子商務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領域。因低成本、低風險、易操作、易推廣等特征,網絡購物也成為商標侵權的高發地。本案中,針對網絡購物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涉訴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審查職能,確認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所在地及違法當事人住所地行政執法機關配合協作實施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引導行政執法機關規范應用第三方支付系統中的交易數據作為量罰證據,明確行政執法機關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的處罰決定正確妥當,體現了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保護互聯網知識產權中的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和震懾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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