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對備受各界關注的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曾被人稱為繼美國蘋果與唯冠ipad商標糾紛之后,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一號大案。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國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為,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注冊的企業名稱。美國高通曾就上海高通的四個商標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銷申請。
昨日,上海高院對備受各界關注的“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曾被人稱為繼美國蘋果與唯冠ipad商標糾紛之后,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一號大案”。
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信息顯示,上海高通關于三名被告注冊及使用“高通”字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其中包括了高達1億元的損害賠償款。
中美高通“商標之戰”
根據上海高通提交給法院的材料來看,它是一家有著20多年歷史的民營企業。1992年7月,上海高通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其更名為現在的“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請、注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其中包括第9類漢卡、彩照擴印機的“GOTOP高通圖案”,等。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證機構分別申請網絡證據公證,公證美國高通在官方網站及其官方博客宣傳、介紹卡爾康公司產品及服務時,使用了“高通處理器”、“高通驍龍處理器”、“高通參考設計”等表述,并以“美國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術公司”等表述指代卡爾康公司及其在華關聯公司。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國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為,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注冊的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同時,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億元并支付其因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在《人民日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此案一出,各界高度關注。
美國高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從事無線通訊業務的企業。1993年12月,美國高通為推廣和聯系其國際經營活動,在美國設立了全資子公司高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檔案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不久即向中國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交了“關于設立高通國際實業公司代表處申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于1994年6月批準該申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8月核準“美國高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以下簡稱美國高通北京代表處)開業登記,2004年7月該代表處經核準注銷。
進入中國市場后,美國高通以“高通”、“高通驍龍”作為其產品和服務的中文商標使用。
2010年,美國高通曾就上海高通的四個商標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銷申請。其中,關于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商標,國家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予以撤銷,上海高通不服提出復審申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作出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上海高通繼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上海高通接著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先后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高院駁回上海高通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經過前后四次公開庭審后,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第二,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高通認為,原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漢卡,現已演變為“字庫芯片”,均屬于“集成電路”。美國高通處理器芯片也屬于“集成電路”,故“高通芯片”、“高通驍龍芯片”等與漢卡屬于類似商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漢卡退市已久,作為早期計算機外圍設備的漢卡現已少有人知,相關公眾不會認為用于無線通訊設備的手機芯片與漢卡存在特定聯系,以致造成混淆。因此,二者不構成類似商品。
上海高通認為,其使用、注冊“高通”作為商標和字號遠早于三名被告,享有較高知名度,三名被告將“高通”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產生市場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認為,被告注冊及使用的“高通”字號具有合法基礎,使用“高通”字號純屬巧合,不具有針對上海高通公司商標或字號知名度搭便車的主觀惡意,且原、被告分屬不同經營領域,使用“高通”字號不存在任何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對“高通”字號的使用應屬巧合,美國高通北京代表處屬于善意使用“高通”字號,上海高通關于三被告具有“惡意”的指控并無事實依據。上海高通及其使用高通字號的產品在此較短期間雖獲得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程度并不足以使屬于不同行業領域的高通國際公司有義務避讓對相同字號“高通”的注冊與使用。
綜上,上海高院于駁回了上海高通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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