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非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借款。根據財稅[2003]158號和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以下情形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從其投資企業借款。根據國稅發[2005]120號和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以下情形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2016年1月,趙某向刻字社借款20萬元,用于購買私車,2017年3月仍沒有歸還借款,2017年一季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8萬元,計算趙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定期清理個人借款是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對于在其他應收款下長期掛賬的個人借款,企業財務和借款人都要引起重視。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個人向企業借款問題,先后發布了三個重要文件,具體如下:
一、相關規定
(一)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非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借款。
根據財稅[2003]158號和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以下情形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1、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從其投資企業借款。
根據國稅發[2005]120號和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以下情形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
2、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三)企業內部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
根據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內部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一)某市A公司系由B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張某、李某、王某共同投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2月,張某、李某向A公司分別借款200萬元、120萬元,共計借款320萬元,2017年6月仍沒有歸還借款,借款未用于A公司的生產經營。
解析:因為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所以A公司應根據本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20%=40(萬元)
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20%=24(萬元)。
(二)若上述A公司職工陳某2016年2月向公司借款20000元,陳某每月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2017年6月仍沒有還款,不考慮“三險一金”。
解析:因為陳某屬于“企業內部其他人員”,所以A公司應根據本文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陳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8000)-3500]×25%-1005=5120(元)
(三)趙某是一家刻字社(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該刻字社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分季預繳。2016年1月,趙某向刻字社借款20萬元,用于購買私車,2017年3月仍沒有歸還借款,2017年一季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8萬元(不含借款部分調整),計算趙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因為趙某是刻字社的投資人,所以趙某應根據本文第一條第(二)項第2點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趙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0+80000)×35%-14750=8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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