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丙共同出資100萬元成立A公司,主要經營農副產品的收購和銷售等,甲身份比較特殊不便于直接出面做股東,但又不想放棄,有人給他出主意,可以找個人以他的名義出資,這樣就能達到目的了,甲也認為這樣做很切合他意,于是甲找了朋友丁,丁很爽快的同意了,甲出資40萬占股比40%,乙出資30萬占股比30%,丙出資30萬占股比30%,其中乙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丙負責財務,甲不在公司任職,丁只是名義股東也不在公司任職,公司成立后在乙的精心管理下,公司發展還可以,利潤年年遞增,這時丁的家庭出現了困境,丁為了擺脫困境,向乙和丙謊稱甲要轉讓股權,乙和丙都沒有購買,丁以50萬價格將股權轉讓給了戊,并辦理了股東名冊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消息不脛而走傳到了甲的耳朵里,感到很吃驚,咨詢律師咋辦?
甲和乙、丙共同出資100萬元成立A公司,主要經營農副產品的收購和銷售等,甲身份比較特殊不便于直接出面做股東,但又不想放棄,有人給他出主意,可以找個人以他的名義出資,這樣就能達到目的了,甲也認為這樣做很切合他意,于是甲找了朋友丁,丁很爽快的同意了,甲出資40萬占股比40%,乙出資30萬占股比30%,丙出資30萬占股比30%,其中乙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丙負責財務,甲不在公司任職,丁只是名義股東也不在公司任職,公司成立后在乙的精心管理下,公司發展還可以,利潤年年遞增,這時丁的家庭出現了困境,丁為了擺脫困境,向乙和丙謊稱甲要轉讓股權,乙和丙都沒有購買,丁以50萬價格將股權轉讓給了戊,并辦理了股東名冊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消息不脛而走傳到了甲的耳朵里,感到很吃驚,咨詢律師咋辦?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權代持發生的隱名股東重大法律風險!
目前來看,如果想挽回損失,那就要審視丁和戊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無效則甲的股權沒有喪失,否則就沒有了。
1、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6條第一款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處理”。
2、依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如果戊具備如下條件則取得該股權,否則不能得到該股權:
(1)戊在和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不知道丁僅僅是顯名股東即戊是“善意為之”,可取得股權。反之,明知丁是顯名股東,無權賣其所持股權,仍與其交易股權,則戊是“惡意為之”,不能取得股權。
(2)戊在取得股權時價格是按照市場價交易的,戊向丁付清了價款,可受讓股權;如果顯著低于市場價,則損害了甲的合法利益,則戊不能取得股權。
(3)戊的股東身份已經登記在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備案。
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即:善意的;市場價;過戶登記;則戊取得股權,應受法律保護。否則,缺少任何一條件,則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戊不能取得股權。
3、如果戊取得股權,甲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呢,甲喪失了股權,但是甲仍有權向丁追償,要求丁賠償損失。
該案例啟示:
一、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雙方之間是一種委托投資合同關系,對隱名股東來說潛藏著極大的風險,就像上述案例所述甲,如果操作不當有可能花落人家。
二、隱名股東委托顯名股東代持股權,如何規避隱名股東的風險,一定要從股權代持協議上下功夫,最好請股權專業律師把關,制定具體詳細的條款,免得日后痛失股權而無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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