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當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不能或不便于擔任某一公司股東時,常以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信任的人代為持有股權,并履行相應的股東權利義務。雖我國法律并未承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但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對雙方當事人以《代持股協議》等形式達成的股權代持關系予以確認,并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因代持股權處置的原因且具體情形各不相同,但可遵循先明晰代持股權,后進行股權處置的原則。一、若存在代持協議時,可按照代持協議約定,對代持股權進行處置。二、若不存在代持協議時,可考慮由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協商一致,解除代持關系,受讓股權后再進行處置。
股權代持,即當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 不能或不便于擔任某一公司股東時,常以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信任的人(顯名股東)代為持有股權,并履行相應的股東權利義務。
雖我國法律并未承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但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對雙方當事人以《代持股協議》等形式達成的股權代持關系予以確認,并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因“代持股權”處置的原因且具體情形各不相同,但可遵循“先明晰代持股權,后進行股權處置”的原則。
一般而言,有如下幾種方式,僅供參考:
一、若存在代持協議時,可按照代持協議約定,對代持股權進行處置;
二、若不存在代持協議時,可考慮由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協商一致,解除代持關系,受讓股權后再進行處置;
三、可考慮由隱名股東認可的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當第三人依法受讓該股權后,再對其進行處置;
四、若滿足股權回購條件,可考慮由企業進行股權回購且完成相應變更手續后,再對該股權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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