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四條規定,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一條規定,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三條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導讀: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那么各合同印花稅都有哪些規定,又是如何計算?其征稅范圍又有哪些呢?
問:對技術開發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四條規定:“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對于技術轉讓合同印花稅的適用稅目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一條規定:“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問:購銷合同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購銷合同是很多企業都會涉及到的經濟合同,簽訂了購銷合同就需要考慮印花稅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由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貼花,完成納稅義務。對于購銷合同,是按照購銷金額乘以印花稅率萬分之三計算,按月申報繳納。
各地制定的征收辦法一般是按照當月(采購金額+銷售金額)*比例*0.03%計算的,但是這個比例各地不同。具體還要咨詢當地的稅務局。
問:技術服務合同的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三條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問:技術咨詢合同的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二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問:對融資租賃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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