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稅總局于近日發出通知,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作出規定。上海浦東新區作為已執行特殊政策的地區,今年起,該區域內符合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將正式實施首年、次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稅收減半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國務院、國稅總局于近日發出通知,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作出規定。上海浦東新區作為已執行特殊政策的地區,今年起,該區域內符合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將正式實施首年、次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稅收減半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據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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