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是有條件的,那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有之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但股權轉讓往往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為了維持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對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轉讓性程度就要低一些。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再加上《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們國家的公司的創辦和注冊數量與日俱增。與此同時,“股權轉讓”這一概念也就進入了很多人的眼里,變得熟悉而普遍的存在。依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是有條件的,那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的自由及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有之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是股權出讓人喪失一部分股權甚或喪失全部股權以致喪失股東身份,股權受讓人股權份額增加或者成為新的股東。股權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一項原則。但股權轉讓往往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為了維持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對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因而,股權自由轉讓不是絕對的,其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轉讓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因人合性、資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與合作是公司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對于股權自由轉讓必須以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程序性限制,方能維持公司的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同時,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這種規定相比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設定了更為苛刻的條件,是章程制定者為了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
二、什么是股權轉讓
概述:股權轉讓是股東的基本權利,股權流動性特點為股東財富價值的實現提供了保障。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性及人合性,對于人合性而言,公司的組建依賴于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即所謂信賴利益。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屬性在家族企業中有更深刻的體現,為保持股東團隊(創業團隊)的穩定性,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閉性特點。目前立法上很大程度上是平衡了股權的流動性及公司的人合性,對于股權轉讓問題沒有過多限制,更多體現公司自治。為此,72條為保證股東團隊的穩定性,對于股權轉讓有兩重保護,一是股權轉讓時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特別要指出,這里的過半數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不是表決權的過半數。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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