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結合案例具體剖析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后再進行股權轉讓,應如何正確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甲將A公司的全部份額轉讓給B公司,取得了B公司的股權,由于是取得了對方的股權,同樣可以認定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該現金應首先繳納第一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產生的稅款213.8萬元,由于取得的現金收入5746萬元遠遠大于該次投資產生的稅款213.8萬元,此時享受分期納稅的優惠截止,應結清稅款213.8萬元。結清該筆稅款后,剩余現金5532.2萬元,要優先用于繳納第二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產生的稅款9890.2萬元,尚未足額繳納的部分4358萬元(9890.2-5532.2)可以辦理備案,享受分期納稅的優惠政策,稅款可以遞延至2020年結清即可。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不少科技人才以自身擁有的科技創新成果進行投資。此類投資者取得股權后再轉讓,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在辦理此類股權轉讓時,時常發現納稅人因錯誤理解政策,導致少繳納稅款的現象發生。
本文結合案例具體剖析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后再進行股權轉讓,應如何正確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簡介
2016年12月,某自然人股東甲將自己在A公司的全部份額轉讓給某上市B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總金額51719萬元,其中取得現金收入5746萬元,取得受讓方公司的股份價值45973萬元。對應股權原值為2268萬元,其中貨幣出資金額1179萬元,知識產權出資1089萬元。
納稅人自己計算的納稅額如下:應納稅總額為9890.2萬元[(51719-2268)×20%],現金部分應納稅款為1099萬元[(5746÷51719)×9890.2],對價部分應納稅額為8791.2萬元(9890.2-1099)。納稅人認為當期應入庫稅款1099萬元,辦理分期備案繳納稅款8791.2萬元。
案例分析
稅務人員初步審閱,開始覺得納稅人的計算過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對取得的現金部分按照取得全部價款的比例納稅也似乎很有道理。但對該案例仔細分析后,發現納稅人少計算一個環節的稅款,同時取得的現金部分也沒有足額納稅。
對納稅人的轉讓行為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出:此次轉讓實際存在兩次納稅義務。一是自然人甲以1089萬元的無形資產入資,取得A公司股權。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
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該案例中納稅人并沒有計算該筆稅款。二是自然人甲將對A公司的投資轉讓給B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時,屬于再次轉讓非貨幣資產行為。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確計算方法
1.第一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納稅額:
對于第一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務人員需要獲取自然人甲以無形資產入資時的資產原值。經過調查取證,納稅人甲提供了2015年9月開發無形資產時的相關成本費用票據20萬元,于是稅務機關可以認定該項無形資產的原值為20萬元。
第一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額確認為213.8萬元[(1089-20)×20%]。按41號文件規定,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由于此次投資,納稅人并沒有取得現金收入,因此可以根據文件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享受分期納稅的優惠政策,稅款在2019年末結清即可。
2.第二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納稅額:
自然人甲將A公司的全部份額轉讓給B公司,取得了B公司的股權,由于是取得了對方的股權,同樣可以認定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此次投資的應納稅額為9890.2萬元[(51719-2268)×20%]。本次投資,取得了現金對價5746萬元。
根據41號文件規定,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因此,該現金應首先繳納第一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產生的稅款213.8萬元,由于取得的現金收入5746萬元遠遠大于該次投資產生的稅款213.8萬元,此時享受分期納稅的優惠截止,應結清稅款213.8萬元。
結清該筆稅款后,剩余現金5532.2萬元(5746-213.8),要優先用于繳納第二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產生的稅款9890.2萬元,尚未足額繳納的部分4358萬元(9890.2-5532.2)可以辦理備案,享受分期納稅的優惠政策,稅款可以遞延至2020年結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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