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7月28日發布《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了,怎么辦?別擔心,按以下操作辦就能搞定~~
丟專票再不必須“稅務報”登聲明
為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7月28日發布《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公告媒體
50號公告取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不要想當然的以為就不用刊登“遺失聲明”了,因為《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并不因50號公告而取消。因此,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公告媒體。
另對于普通發票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也同樣要求“當發生發票丟失或被盜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及時刊登公告,聲明作廢,并列入丟失或被盜發票數據庫。一旦發現有開具作廢發票者,一律依法從重處罰?!?/p>
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以下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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