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本縣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1)提供本縣工商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提供總機構的地稅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3)提供分支機構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4)提供經營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5)提供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6)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該分支機構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單獨納稅的證明;(7)單獨納稅的分支機構(非法人)還需提供開戶行及帳號、財務負責人身份證、辦稅人員身份證及其復印件;(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經審驗符合規定的,在稅務登記窗口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項目并簽章后,交原窗口辦理。 (1)提供原稅務登記證(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原件);(2)提供工商變更登記申請表和工商執照及其復印件;(3)提供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4)《辦稅員證》;(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1)提供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2)提供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應先結清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各項基金費,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填寫《注銷登記表》(一式二份);稅務稽查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對申請注銷戶的稅費基金繳納情況,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購領手冊》,未使用完發票的繳銷情況進行檢查后,方可注銷。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窗口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停、復業稅務登記的辦理:納稅人因故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需持書面停業申請(注明停業理由、停業時間),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手續。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后,辦理復業登記,納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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