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玉環是華清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由于與其他股東關系處得不好,再加上公司業務開展得也不理想,就想將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李淵。聽了楊玉環的話,李淵逐漸打消了顧慮,于是兩人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款分兩期支付。李淵按照第一份協議的約定將第一期股權轉讓款支付給楊玉環,順理成章地成了華清池公司的股東。楊玉環找李淵追要第二期股權轉讓款,李淵卻不同意支付。楊玉環不同意李淵的說法,認為李淵應當按第一份協議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楊玉環遲遲拿不到第二期股權轉讓款,不得已,一紙訴狀將李淵告到了法院。因為公司營業額實際上并未達到五千萬元,因此李淵無需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
公司股權作為一個公司重要的組成,在交易時涉及到各種問題。而一旦不注意,造成的損失有可能不只是個人的,還有可能是一整個公司的崩潰。所以說,在涉及到公司股權的交易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公司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有時候不僅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有時是幾份,那么當多份股權轉讓協議內容沖突時,到底哪份協議說了算?下面我們就帶著疑問一起來看看本期律視在線吳圣奎律師為我們帶來的案例!
楊玉環是華清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由于與其他股東關系處得不好,再加上公司業務開展得也不理想,就想將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李淵。李淵對華清池公司有所了解,華清池公司的前期業務其實開展得不錯,只不過股東間老是鬧矛盾,錯過了一些不錯的發展機會。李淵想買楊玉環的股權,可是對公司的發展底氣不足,畢竟現在行業競爭這么激烈,錯過了幾次發展良機,以后的情況很難預料啊。
帶著疑慮,李淵找到了楊玉環,楊玉環得知了李淵的來意后,向李淵描繪了公司美好的發展前景,并保證李淵肯定會賺到錢。聽了楊玉環的話,李淵逐漸打消了顧慮,于是兩人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款分兩期支付。隨后,股權轉讓得到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也都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為賣股權,無頭腦的簽了第二份合同
合同簽訂后,李淵的好友尉遲律師得知了此事,對李淵說:“合同簽得有點草率了,你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都沒有深入調查,僅靠楊玉環的一面之詞,就花一大筆錢去買股權,風險也太大了。”李淵聽后,急忙問尉遲律師,還有沒有什么補救辦法?尉遲律師說,“目前的情況下,你可以和楊玉環協商,補簽一份合同,約定:如果華清池公司在股權轉讓后的一年內,經營額達不到五千萬,就不用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
李淵覺得好友尉遲律師這辦法不錯,于是急忙找到楊玉環說:“你說公司的發展趨勢大好,但是空口無憑,我也不放心。我想再簽一份協議,內容尉遲律師已經給我擬好了,你看下。”楊玉環看后心想:公司經營情況雖大不如前,但五千萬的銷售額應該不成問題,于是便一口答應李淵的要求,兩人簽訂了第二份合同。
▼多份股權轉讓協議惹來的必要麻煩
李淵按照第一份協議的約定將第一期股權轉讓款支付給楊玉環,順理成章地成了華清池公司的股東。轉眼一年時間過去了,該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了。楊玉環找李淵追要第二期股權轉讓款,李淵卻不同意支付。
李淵帶著指責的語氣說:“楊總,你當初說得好聽,都一年了,別說五千萬的銷售額,就連兩千萬銷售額都沒有達到,我腸子都悔青了。按咱們倆簽的第二份協議,我不能再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了。”
楊玉環不同意李淵的說法,認為李淵應當按第一份協議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一時間,雙方僵持不下。楊玉環遲遲拿不到第二期股權轉讓款,不得已,一紙訴狀將李淵告到了法院。
▼兩份股權轉讓協議以哪份為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玉環、李淵就股權轉讓先后簽訂了兩份協議,關于第二期股權轉讓款的內容有沖突的情況下,應以當事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為準。由于第二份協議簽訂在后,雙方當事人關于股權轉讓款的給付應當按照第二份協議的約定履行。因為公司營業額實際上并未達到五千萬元,因此李淵無需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
拿到令人絕望的一審判決書,楊玉環后悔不迭,悔不該當初輕率地簽訂第二份協議啊。白花花的銀子就這樣悄無聲息流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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