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時常都會接觸到合同,合同如何變更、如何轉讓都是我們應該了解的事情。本文將為大家講解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合同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來的合同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
在生活中我們時常都會接觸到合同,合同如何變更、如何轉讓都是我們應該了解的事情。本文將為大家講解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合同變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 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條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四)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二、特征
第一 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體和內容均可
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第二 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并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于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①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第三 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第四 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三、程序規定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先做出意思表示);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2)變更合同的協議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四、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需要指出,在債法理論中,不僅僅是合同債權債務可以被轉讓,事實上其他債權債務也可以被移轉,所以債法上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和債務的概括轉移之說。但在合同法體系上,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以及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三個方面。[1]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改變。根據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轉讓包括了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類型。合同轉讓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合同轉讓的類型不同,其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也不盡相同。
合同轉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合同轉讓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第一,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第二,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第四,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①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②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與物權轉讓有著本質的區別。
③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權利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當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關系消亡,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轉讓雙方的利益出發,《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合同轉讓的范圍作了限制。即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禁止轉讓: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比如根據個人信譽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的行為為內容的權利;合同權利的設定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單獨轉讓合同債權中的從權利。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轉讓生效除遵守合同轉讓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外,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義務的轉讓包括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兩種形態。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基特點在于:
①它并不消滅原債務而成立新債務,只是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原債務人的全部債務;
②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所以,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合同義務的轉讓除遵守合同轉讓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外,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合同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來的合同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除遵守合同轉讓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外,必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否則無效。
合同轉讓的特征:
1、內容一致性
2、新合同關系人
3、改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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