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稅局稽查局在對某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傭金未代扣代繳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內企業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企業提供營業稅勞務,也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支付境外企業小額傭金時,也應及時代扣代繳營業稅。
企業間的合作愈加密切,這也增加了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難度,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下關于代繳代扣營業稅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
【案例】
近日,上海地稅局稽查局在對某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傭金未代扣代繳營業稅。財務人員解釋說,這些支出每筆支付金額只有1萬美元左右,不需提供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也未代扣營業稅。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責令企業補扣了營業稅款及附加,并對企業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倍罰款。
分析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第四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根據新細則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內企業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企業提供營業稅勞務,也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
由于支付低于3萬美元以下的傭金支出,不需提供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企業往往會忽略代扣代繳稅金。因此,提醒企業不要忘記繳納營業稅。支付境外企業小額傭金時,也應及時代扣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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