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下面對債權轉讓的條件進行分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必須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二是債權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即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三是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四是轉讓合同權利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未來債權轉讓的合同而言,它應當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行為。
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關鍵詞:債權轉讓
一、債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第一、 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下面對債權轉讓的條件進行分析。
二、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三、那債權什么時候能夠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必須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二是債權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即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三是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四是轉讓合同權利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那么,未來債權可不可以轉讓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允許未來債權轉讓基于以下三方面的理由:1.債權的本性決定了未來債權可以轉讓。債權的核心是財產權,具有價值性,在市場經濟社會,只有最大限度地拓展債權轉讓的范圍,才能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2.債權轉讓一般無損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務人而言,未來債權轉讓的結果是其履行義務的相對人發生變化,義務內容與原債務同一,責任限度也仍然在原債務限度之內,也就是說,債務人向受讓人所承擔的責任無論在質與量方面,和向原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并沒有區別。3.并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我國現行法律雖然并沒有明確規定未來債權可以轉讓,但依據“法無明令禁止不為違法”的法律原則,不能得出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允許未來債權轉讓的結論。
雖然未來債權從理論上分析可以轉讓,但畢竟未來債權并非現時之債權,將來該債權是否一定能實現存在不確定性。如債權標的可能滅失、致使履行不能,債務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等,都有可能造成債權無法實現。在未來債權出現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置應如何保護債權受讓人的權益呢這就涉及到對債權轉讓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筆者認為,債權轉讓是一種合同行為,它適用于合同的一般規則。對于未來債權轉讓的合同而言,它應當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條件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條件;4.條件必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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