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對內可以隨便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互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通知其他股東或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對外轉讓則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程序上要求就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其他股東,并征得其同意。
有限公司作為最常見的公司形式,幾乎涵蓋了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小公司”的組成形式。以下就“小公司”內常見的股權轉讓情形進行一一評述。
某有限公司有三個股東:張三、李四、王五。張三想要把股權轉讓給王五,李四有權反對嗎?
李四無權反對,也無權談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該條款意味著,當有限公司內部發生股權轉讓時,轉讓多少、轉讓給哪個股東,都是出讓方自行決定的,且完全不會受到其他股東的干涉。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有限公司股權對內轉讓=隨便轉、任性轉。
某有限公司有三個股東:張三、李四、王五。張三想要把股權轉讓給親戚張小三,需要李四、王五一致同意嗎?
上述說法屬實。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股東一共三人,則每當至少兩個股東同意,才算作“過半數”同意,才能做出上述有效的決議。
某有限公司有三個股東:張三、李四、王五。現張三想要把股權轉給親戚張小三,但李四不同意,而王五卻提出要購買張三的股權,此時張三只能將股權轉讓給王五嗎?
不一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王五只是提出要購買,尚不足以阻止張三對外轉讓股權,除非王五可以接受張三轉讓給張小三的同等購買條件,或者提出對張三更有利的購買條件,才可以優先于張小三購得張三的股權。
同理,李四只是嘴上說不同意張三對外轉讓股權,自己卻不主張購買、或是像王五一樣無法提出對張三更優厚的購買方案,則此時李四的反對便不再有效,法律上推定為李四同意張三對外轉讓股權。
張三是甲有限公司的股東,但其出資義務尚未完全履行完畢,即將其股權轉讓給李四,則李四負責補足出資嗎?
錯誤。李四需不需要“替”張三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要看李四在接受股權時就對應股權的出資情況是否知情。
受讓人如果明知或者應知出讓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但仍受讓股權的,甚至是為了袒護出讓人而惡意受讓股權的,都應當與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連帶賠償責任,對公司的債務也應在瑕疵出資的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讓人對出讓人的瑕疵出資根本不知情,則不承擔瑕疵出資的連帶責任。
有限公司是人資兩合公司,具有人和性和封閉性,所以股權轉讓以“限制轉讓”為原則。
對內可以“隨便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互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通知其他股東或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可以是部分股權轉讓也可以是全部股權轉讓,在部分轉讓的情況下,轉讓方仍然可以保留股東身份,只是持股比例發生了變化而已。在全部轉讓的情況下,轉讓方退出公司。
對外轉讓則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程序上要求就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其他股東,并征得其同意。若不同意的,則應當以“同等條件”進行購買,否則視為同意。也即,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優厚或者對出讓方更有利的條件購買股權,而其他股東不愿意以此條件購買,則其他股東也喪失優先購買權,轉讓方仍可以向第三人轉讓股權。
對外轉讓的股權需要是出資到位、沒有瑕疵的“干凈股”。否則,明知受讓股權有瑕疵的新股東,就需和出讓股東一起對公司承擔連帶補足出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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