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家在英屬某島注冊的離岸公司,一人公司,以前在香港辦公,現由于該公司在內地有事情需要處理,想特別授權委托內地人處理,根據正常手續,委托書應由在香港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律師辦理公證。但現在的情況是該公司十來年未有營業,沒有年審和交稅記錄,無法辦理委托公證手續。1、內地都習慣蓋章,如果由受托人到香港與該公司簽署委托書,是否需要公司蓋章?還是由公司的股東簽字就行了?該公司是否可以以該委托書未由委托公證認證而不承認受托人所辦理的事情?3、如果在香港簽訂委托書后,由該公司股東寫下保證書,保證如果公司的不承認委托書而受托人受到損失時,由該股東賠償受托人的損失,此保證書是否有效?
現有家在英屬某島注冊的離岸公司,一人公司,以前在香港辦公,現由于該公司在內地有事情需要處理,想特別授權委托內地人處理,根據正常手續,委托書應由在香港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律師辦理公證。但現在的情況是該公司十來年未有營業,沒有年審和交稅記錄,無法辦理委托公證手續。問題如下:
1、內地都習慣蓋章,如果由受托人到香港與該公司簽署委托書,是否需要公司蓋章?還是由公司的股東(一人公司)簽字就行了?
2、因為無法辦理公證,內地受托人辦理受托事情后,是否有風險?該公司是否可以以該委托書未由委托公證認證而不承認受托人所辦理的事情?
3、如果在香港簽訂委托書后,由該公司股東寫下保證書,保證如果公司的不承認委托書而受托人受到損失時,由該股東賠償受托人的損失,此保證書是否有效?
4、如果以上方式不行,那么種情況下,該公司如何委托內地的受托人?
答:
1、授權需依據當地法律規定,香港簽署授權委托,需蓋授權章并由負責人在簽字(signature)欄簽字,授權方為有效,其中重在簽字,而非蓋章,公司印章(小圓藍色章)一般不產生授權效果,一般作確認用途;授權在大陸使用必須經有質證律所見證,否則授權在大陸無效。
2、未經合法見證,在內地陸是無法產生授權效果的,即便從事授權事項,也因無授權而無效;
3、該保證書即單方承諾書,如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4、如果不符合見證條件,則說明該公司經營存在障礙,主體經營資格受限,如果無法排除,則不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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